上海建桥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行政问责与问责制

院校:北京林业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14 09:41:47

    行政问责与问责制

    行政问责制的核心是“问责”。何谓“问责”?从字面上来理解,“问责”就是追究应该做的事情,“问责制"就是责任追究制,“问责”在英语词典里有这样的解释,即“当一个人处于某一种特定职位时,公众有权力对其进行批评,而其本人有责任对与其职位有关的所发生的事情向公众进行解释"。

    “行政问责”就是指,当政府的行政人员在政府里处于某一种特定职位时,公众有权力对其进行批评,而此行政人员有责任对与其职位有关的所发生的事情向公众进行解释。显然,“问责”的含义包含了“行政问责”的含义,行政问责制是问责的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它是指特定的问责主体针对各级政府及其公务员承担的职责和义务的履行情况而实施的、并要求其承担否定性结果的一种规范。

    行政问责制是问责制在公共行政领域的具体体现,它包含明确权力明晰责任和经常化、制度化的“问责”,如质询、弹劾、罢免等,是一个系统化的规范;它不仅是指违法犯罪要追究法律责任,而且包括未恪尽职守应追究行政责任;它不仅包括对“乱作为“的问责,也包括对“不作为“的问责;它不仅包括对渎职官员的惩罚,更要求政府对公众有所“交代"。

    行政问责制是民主政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民主政治下,政府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授予,同时政府授权给行政人员.,让他们通过制定、执行决策来承担管理国家事务的职能。既然公共权力是由人民赋予的,行政人员就必须对人民负责,必须为自己的言论和行为承担责任。换言之,行政问责制的全部正当性或根本依据在于“权为民所授”。因此,行政人员有责任向人民报告他们的行为,人民也有权利要求惩治那些失责渎职的行政人员。

    依据公共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主体对公共权力的使用要具有正当性,即符合公共利益,符合宪法、法律、法规、规章,符合上级行政机关的指示、命令等。其最基本的要求是符合公共利益,因为法律和行政命令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行政问责制所确立的是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的关系;代理人的行为要符合委托人的要求,并对委托人负责。委托人可以根据代理人的表现进行相应的奖惩。

    具体说来,在行政问责制不同的制度安排下,委托人可以是人民、立法机关或者上级行政机关,代理人则是各级各类行政主体。行政主体必须接受问责主体(立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公众等)经常性的质询、听证等,经常向有关方面汇报工作,对问责主体的询问要做出及时而令人满意的答复,等等。

    这种问责的典型特征在于它的经常性。通过这样的问责,可以时提醒行政人员以公共利益为重、不能利用公权力去追求一己之私利;也可以向意欲或刚刚开始牟取私利的行政人员发出警告,让他们悬崖勒马。所以,这种问责可以起到一定的事先防范的作用,从而有利于打造责任政府,也有利于挽救部分行政人员。行政问责制还包括责任追究制,包括对行政责任、法律责任以及道德责任等的追究制度。这种责任追究式问责的特征是事后惩处,通过对应该承担上述各种责任的行政主体予以相应惩罚来促使广大行政人员树立高度的责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