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公益信托概述

院校:大连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20 08:38:30

    公益信托概述

    公益信托是指以公益事业和公共利益为目的,为将来不特定多数的受益者设立的信托。所谓公共利益,包括:救急贫困,救助灾民,扶助残疾人,发展教育、科技、文化、艺术、体育事业,发展医疗卫生事业,发展环境保护事业,维护生态环境发展其他社会公益事业等。设立公益信托及确定其受托人,应当经有关公益事业的管理机构批准,未经批准,不得以公益信托的名义进行活动。

    公益信托的当事人

    1,委托人

    凡是有志于社会公益事业的个人、家庭、社会组织都有权作为公益信托的委托人,设立公益信托。公益信托是一种个人和法人通用性质的信托业务。

    2.受托人

个人和法人均可成为受托人,但实际上,多是由信托机构(信托公司)作为公益信托的受托人。受托人除完成一般私益信托共有的事务外,还要完成公益信托特有的事务,如编制事业计划、收支预算和决算,募集赞助人,提供资助金,与信托管理人、经营委员会、主管部门联络,编制信托事务和财产状况的公告等。公益信托的受托人未经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批准,不得辞任。

    3,受益人

    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根据公益信托契约中规定的具体目的确定,但是信托契约只能规定受益人的范围,不确定具体的受益人。因此,公益信托的受益人是一种“既定未定”的情况,既定的是受益人的范围,未定的是具体的受益人。也存在一些例外情况,即存在指定的受益人,但必须有充分的理由证明其为公益信托多半是以国家、地方共同团体、公共法人等作为受益人。

    4,信托监察人

    鉴于公益信托没有特定的受益人去监督受托人活动,为防止受托人滥用权利侵犯公共利益,我国《信托法》规定,公益信托应当设置信托监察人。信托监察人由信托文件规定;信托文件未规定的,由公益事业管理机构指定。信托监察人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受益人的利益,提起诉讼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