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大学成教办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发行人条件和上市条件规定

院校:西安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20 08:46:49

    发行人条件和上市条件规定

    中国证监会于2009年5月1日起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0条规定,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发行人是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3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2)最近2年连续赢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 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赢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2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3)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 000万元,且不存在未弥补亏损。(4)发行后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同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发行人应当具有持续盈利能力,不存在下列情形:(1)发行人的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2)发行人的行业地位或发行人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已经或者将发生重大变化,并对发行人的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3)发行人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存在重大不利变化的风险;(4)发行人最近1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5)发行人最近1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6)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此外,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上市,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股票已公开发行;(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3)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的,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0%以上;(4)公司股东人数不少于200人;(5)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本所要求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