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大学函授《国有资产管理》学习课程-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程序

院校:西南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1-04-23 13:35:31

    国有资产流失查处的程序之受理

    受理是指查处机关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反映国有资产流失的线索和材料,接受并采取适当方式予以处理的活动。

    (一)受理案件的来源

    查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可以从多种渠道取得线索和材料。主要的来源有:

    1.公民或组织检举、控告的案件。检举案件,是指公民或组织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事实及其行为人的情况,向查处机关或其他机关揭发的案件。控告案件,是指在国有资产流失案件中,利益受到损害的人或组织,就自己受到的损害,向查处机关进行揭发、控诉的案件。

    2.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上级机关交办的案件, 是指上级机关交由本级查处机关处理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线索和材料。上级机关包括上级领导机关和本级机关所从属的政府及其领导。

    3.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有关机关移送的案件,是指与查处机关行政层次平行的其他政府部门移交本部门处理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4.违法违规者自述的案件。违法违规者自述的案件,是指在国有资产流失的案件中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交代的线索和材料。

    5.查处机关发现的案件。查处机关发现的案件,是指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在日常工作中发现的国有资产流失案件。

    (二)受理案件的基本条件

    受理国有资产流失案件的基本条件,主要有3条:

    1.流失的资产必须是国有资产,即国有单位的资产或财产,以及公司制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联营企业和集体企业中的国家所有者权益。

    2.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人必须是对国有资产负有责任和义务的人员。3.造成国有资产流失的行为必须是违法违规的行为。

    (三)受理程序

    1.及时办理。对个人举报、上级交办、有关部门转来的案件,要及时办理,不得推诿、扣压。

    2.保守秘密。对受理的案件内容和来源应当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

    3.宣传教育。对待来访的举报人,工作人员应当耐心细致,宜传国家的法律法规和有关的方针政策,使举报人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

    4.初步核实。对案件线索和举报材料进行初步核实。

    5.及时转交办理。对不属于查处机关管辖范围的问题,应当及时转交有关部门办理,或者告知举报人到有关机关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