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4、第211和第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7日《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