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工业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院校:大连工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2 12:00:41

    骗取出口退税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04、第211和第21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骗取税款1倍以上5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犯本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9月17日《关于审理骗取出口退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5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250万元以上的,属“数额特别巨大”。

    “其他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30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①造成国家税款损失150 万元以上并且在第一审判决宣告前无法追回的;

    ②因骗取国家出口退税行为受过行政处罚,2年内又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数额在150万元以上的:

    ③情节特别严重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