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性采访的正当界限
隐性采访是对一些特殊的题材或为满足特殊报道需求而采取的一种非常规的采访方式,即被采访对象不知情、记者不公开身份的采访,在新闻摄影活动中常常被称作偷拍。记者应当慎用这种采访方式。
关于隐性采访的合法性与合理性的争论一直存在,而争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问题上:
(1)偷拍是否纯粹被用于新闻报道?
(2)揭露恶行的结果能为可能触犯法律的欺骗手段开脱吗?
(3)是否存在隐私问题?
(4)偷拍是获取新闻的最佳途径吗?
(5)被调查的问题有多重要?具有多大的普遍意义?
在复杂的新闻采编实践活动中,上述问题并不是单一存在的,很多时候还牵扯到经济利益、媒介的市场效应等。有些媒体甚至设有暗访组,专门进行调查性报道。
美国学者罗恩.史密斯认为,所有的隐性采访都是欺骗。这种欺骗一般有三种形式用。第一种是主动的欺骗,记者策划某些事件以揭露别人的错误行为。第二种是被动的欺骗,记者假装只是公众中的一员,这样他们就可以在其他人不知道有记者在场的情况下收集信息。第三种是化装采访,记者假扮成别的什么人。他认为,在采访实践中,大多数媒体都默认被动欺骗。记者“不做任何误导他人的事”,或者沉默。
在我国现行各种法律法规中,并没有从新闻报道者的角度对隐性采访有明确界定,仅在《中国新闻工作者职业道德准则》中提到“要通过合法和正当的手段获取新闻”,然而却也没有指明“合法和正当”的确切范围。因此,从表面上看,是部分媒体钻了法律法规的空子,为了获得独家新闻,或者为了能够不受阻碍地深人采访,经常采用隐性采访的方法。实际上,一且由于报道引发侵权官司,媒体就很难找到保护自己的法律法规了。
美国职业新闻工作者协会制定的(遵守新闻事业的伦理规范》中提出了以下指导方针,供记者判断新闻工作者的欺骗行为在何时是正当的:
(1)当获取的信息对公众利益至关重要时,例如揭露高层人士的重大“决策失误”,或阻止对个人的严重伤害。
(2)当获取信息的其他手段都告无效时。
(3)当当事的新闻工作者愿意透露欺骗的实质和原因时。
(4)当当事者及新闻机构运用足够的时间、资金和出色的技巧是为了全面追踪报道一条新闻时。
(5)当以欺骗手段揭露出的信息所制止的伤害大于欺骗行为带来的伤害时。
(6)当当事的新闻工作者经过意义深远、同心协力和深思熟虑的决策过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