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函授经济法学习课-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

院校:新疆医科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12 14:17:34

    垄断和反垄断法概述

    I.垄断概述

    垄断有广义。狭义的理解。狭义的表断专指经济垄断,即发生在商品生产和交换过程中的垄断行为,也即商品经营者通过联合方式,或者利用市场优势地位控制其他经营者或齐酒费者行为的活动。垄断可以产生限制、排除自由竟争的效果。

    垄断的表现与一国的政治体制、经济发展水平、文化传统、科技进步程度等因素密切相关。在政府实施产业管制的国家、地区或者特定时期,垄断-般 表现为政府主导下的事断,比如政府投资经营邮政、航空、能源产品业等,这种垄断有立法作保障,属于法定垄断,在经济体制转轨过程中,我国个别地方政府有时会利用其行政权力不适当地干预经济生活、妨碍公平竞争,比如本地政府限制外地产品在本地销售,这种现象被称为行政性垄断。

    垄断并非都是非法的。政府对某些垄断行为采取禁止或者限制措施的,属于“反管断”:对某些垄断采取许可措施的,则属于“反垄断除外适用”。

    2.反垄断法概述

    反垄断法是规定反垄断对象、适用范围、执法机构、调查程序以及管理揩施等内容的立法。在西方,反垄断立法是随着政府对市场经济的管制而发展和完善起来的。学界公认的最早的反垄断法是1890年美国的《谢尔曼法》,即《抵制非法限制与垄断保护商业和贸易法》。之后,美国还颁布了《克莱顿法》、《联邦贸易委员会法》、《塞勒.凯弗维尔法》.《威廉斯法》等。其他国家的反垄断立法有:英国的《限制性贸易法》、德国的(反对限制竞争法》、日本的《关于禁止私人垄断和确保公平交易的法律》、韩国的《限制垄断及公平交易法》、印度的《垄断与限制性贸易行为法》。

    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正式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以下简称《反垄断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之前,国务院及其相关职能部]曾出台过一些规范垄断的规章、政策,比如国务院2001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实行地区封锁的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年颁布的《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国家工商局1993年颁布的《关于禁止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的若F 规定》等。另外,《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暂行规定》中,也有关于反垄断的相关条文。

    我国反垄断法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运行效率,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