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建筑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院校:吉林建筑大学 发布时间:2020-08-12 13:29:20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

    非法生产、买卖军用标志罪,是指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犯罪客体是武装部队对服装,车辆号牌标志的管理活动和武装部队的声誉,犯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制式服装、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情节严重的行为。所谓“制式服装”主要是指统制作、用于中国人民解放军现投部队和武装警察部队的军装,包括各种被装、军服及配备的有关军需用品,“专用标志”主要是指武装部队专用的各种标志,如军衔、军车牌、军徽及某些部队专用的特别标志等。“情节严重”,主要是指行为人非法制造、买卖部队专用标志数量大,次数多的:危害部队作战、成严、抢险救灾的:干扰部队管理秩序、严重损害部队形象的:引发刑事案件或者造成部队重大损失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4月17日(关于审理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车辆号牌等专用标志,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375条第2款规定的“情节严重”:①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军以上领导机关专用车辆号牌的:②非法生产、买卖武装部队其他车辆号牌3副以上的:③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在一般主体中包括非军人和军人。在单位中,既包括有权生产、买卖而超越武装部队订购数量生产、买卖的单位,也包括无权生产的单位。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中,非法买卖部队军用标志罪还必须以营利为目的。根据《刑法》第375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处罚自然人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