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工业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窃取、收买、伪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院校:湖北工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0 11:51:21

    窃取、收买、伪造、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

    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是指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秩序。

    本罪包括三种行为方式:

    ①窃取。即以自认为未被所有人察觉的方法取得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可以是在银行ATM机附近安装探头窥视,也可以是拣拾他人丢弃的信用卡存取款凭条破解。

    ②收买。有偿获得他人出卖的信用卡信息资料。

    ③非法提供。将以非法或者合法手段获取的他人信用卡资料有偿或者无偿转让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是关于发卡行代码、持卡人账户,密码等内容的加密电子数据,由发卡银行在发卡时使用专用设备写人信用卡磁条中,成为POS机、ATM机等终端机识别合法用户的依据。本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本罪的认定,应注意区分其与伪造金融票证罪的界限。刑法将两罪均规定为行为犯,但法定刑标准明显不同,后罪重于前罪。从行为的联系看,实施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前提是获取他人信用卡的信息资料,前罪通常是后罪的预备行为,两罪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在单独犯罪的情况下,基于伪造信用卡的故意实施对信用卡信息资料的窗取、收买行为,属刑法理论上的牵连犯,对此,应从一重罪处断,以伪造金融票证罪论处: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基于与他人共同实施伪造信用卡把罪的故意实施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的行为,属伪造金融票证罪的共同犯罪。在欠缺与他人实施伪造信用卡犯罪的共同故意,或者在缺乏证据证明行为人存在与他人伪造信用卡共同故意的情况下,应以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资料罪定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77条之一第2款、第3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1万元以上10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2款罪的,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