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院校:东华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8 17:21:32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是指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生产与作业场所的劳动安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工矿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如缺乏必要的防护措施,防护用品,或者存在着事故隐患,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直接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责任人员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或措施不力,构成本罪,必须造成了“严重后果”才能构成,即致人重伤,死亡或者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本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即负责劳动安全设施的直接负贵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贵任人员。本罪主观方面出自过失,是指行为人对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心理态度面言的,至于对劳动安全设施不符合国家规定并存在事故隐患,则可能是明知的。认定本罪,应注意将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加以区别。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都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且都违反了生产、作业过程中的安全规定。

    因而非常相似。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①两罪的主体不同,本罪的主体是工等企业、事业单位负贵劳动安全设施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而后罪的主体包括了职工,其范围比本罪广。

    ②两罪发生的场合不同。本罪发生在安全生产设施的管理过程中,后事发生在生产,作业过程中,依照《刑法》第13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