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师范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新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22 10:41:12

    窝藏、包庇罪的概念和特征

    窝藏、包庇罪,是指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行为。本罪的主要构成特征是:
    (1)本零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本罪的行为对象必须是实施了见罪行为的人,既包括犯罪之后潜逃在外,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的人或未缉拿归案的犯罪分子。也包括已被拘留、逮捕、判刑劳改,而后越狱逃跑的犯罪分子。如果行为对象不是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人,就不构成本罪。

    (2)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选区或者作的证明包庇的行为。具体可分为:①提供隐藏处所,如将犯罪分子留宿于家中,为犯罪分子包用客房、租赁房屋、介绍至亲友处隐藏。②提供财物,资助或协助犯罪分子逃用,如提供路费、宿费、给隐藏起来的犯罪分子送水、送饭等。③提供其他便利条件帮助请匠,如为犯罪分子带路、指示逃匿的方向、路线、地点,提供交通便利等。①作假证明包庇,这是指非以证人的身份向司法机关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为犯罪分子掩盖罪行或者开脱、减轻罪责。如提供虚假的出生证明。此外,根据《刑法》第362条的规定,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在公安机关查处卖理、绿奶活动时,为违法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情节严重的,依照本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3)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已满16周岁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两项内容:一是明知对方是犯罪分子:二是具有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意图。不知对方是犯罪分子,或者虽然知道对方是犯罪分子但没有使其逃避法律制裁的目的,不构成本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