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农业大学函授《国际结算》学习课程-保兑行的权利与义务

院校:江西农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3-23 11:04:59

    保兑行的权利与义务

    信用证经保兑后,如需修改必须得到保兑行的同意。保兑行有权对信用证修改部分不保兑,若不同意保兑,必须毫不延误地将此情况通知开证行或受益人;如果保兑行同意信用证的修改内容,则自通知修改书时起对信用证负有不可撤销的义务。当然,如果保兑行只同意对同一修改书中的部分内容加具保兑,则这种同意无任何效力。

    在单证相符条件下,保兑行的付款责任与开证行是完全一样的,都是第一付款人,加保兑后的信用证受益人就有了双重付款的保证。但是,保兑行和开证行的承诺是分别独立的,各自承担的责任范围及承诺的内容可以不完全一致。例如,保兑行可以特别约定只负责发票金额的80%,或负责的期限不同于信用证的有效期等。至于受益人或议付行究竟应先向开证行或先向保兑行索付,条例没有具体的规定,按实务中的一般做法,除信用证中有明确规定外,受益人或议付行有权自行选择,开证行和保兑行均不得互相推诿。如果单据绕过保兑行提交开证行,开证行倒闭或因其他原因不能付款,再次提交到保兑行时若其保兑已逾期,保兑行将不再承担保兑责任。受益人于规定的时间及有效期内将相符的单据自行或通过指定银行提交到保兑行,保兑行负当然的付款责任。

    因为保兑行是应开证行请求或授权对信用证加保兑的,保兑行付款后只能向开证行索偿,如果开证行倒闭或无理拒付,保兑行无权向受益人或其他前手追索票款。

    保兑行有权拒收有不符点的单据,但必须明白无误地向受益人声明这一态度,在此情况下,保兑行将不再承担其保兑项下的任何责任。然而,如果保兑行因为单据存在不符点便想当然地以为自己的保兑责任已自动解除,或默认受益人的请示电询开证行,或自行电询开证行,或将单据寄给开证行求其接受而不声明解除保兑,那就误导了受益人,使其产生了开证行一旦接受单据,保兑行仍然继续其保兑的错觉。例如,保兑行收到远期信用证不符点单据一套,经受益人同意向开证行电询。开证行遂接受单据,并承兑了汇票,受益人因资金宽松未要求保兑行贴现或议付。汇票到期时,开证行倒闭,款项未付。受益人与保兑行就保兑行是否应履行保兑责任产生了争议。为此,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提醒银行,不符点单据由保兑行在信用证交易的框架内提交开证行求其认可,此举可视为实质上是要求对信用证加以修改。一且单据被接受了,不符点便不复存在,保兑行仍要承担起保兑责任履行其付款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