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概述
信用保险是以在商品赊销和信用放款中的债务人的信用作为保险标的,在债务人未能如约履行债务清偿而使债权人遭致损失时,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即债权人提供风险保障的一种保险。
(一)信用保险的产生
信用是商品买卖中的延期付款或货币的借贷行为,它表现为以偿还为条件的商品和货币的让渡形式,即债权人用这种形式赊销商品或贷出货币,债务人则按规定日期支付欠款或偿还贷款,并支付利息。
信用保险是在这种借贷活动中,商品赊销方(卖方)赊销商品后不能得到相应的偿付,即赊购方(买方)出现信誉危机后产生的。商品运动过程中使用价值的让渡和价值实现的分离是信用危机产生的必要条件,商品生产的盲目性则是信用危机产生的充分条件。信用危机的出现,在客观上要求建立一种经济补偿机制以弥补债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从而能够充分发挥信用制度对商品生产的促进作用。可见,信用保险正是随着信用制度的发展而应运而生的。
(二)信用保险的分类
信用保险有两种基本的分类方法:
1.根据保险标的性质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商业信用保险、银行信用保险和国家信用保险
如果保险标的是商品的赊购方(买方),这种信用保险称做商业信用保险;如果保险标的是借款银行,这种信用保险称做银行信用保险;如果保险标的是借款国,这种信用保险称做国家信用保险。
2.根据保险标的所处地理位置的不同,可以将信用保险分为国内信用保险和出口信用保险
如果保险标的是国内商人的信用,这种信用保险称做国内信用保险;如果保险标的是他国商人的信用,这种信用保险称做出口信用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