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医学院函授学习课程法的本质和特征

院校:西安交通大学 发布时间:2020-01-28 12:22:14

法的本质和特征

(一)法的本质

法的本质可以高度概括为一句话: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如列宁所说,法律就是取得胜利、掌握国家政权的阶级的意志的表现。这就是法的阶级性。阶级性是法的基本属性。“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这句话的含义是:

第一,法不是超阶级的,它总是属于一定的阶级,是一定阶级意志的体现。历史上和世界上从来没有过,将来也不会有什么超阶级的法,不会有像资产阶级法学家所宣扬的那种凌驾于一切阶级之上的一般的法。

第二,法所属的阶级只能是统治阶级,它不可能属于被统治阶级。法只能反映在经济上、政治上占统治地位的阶级的意志,它和被统治阶级的意志永远是对立的。世界上也不可能有体现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共同意志”的法。

第三,法是统治阶级整体阶级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个别人、个别部分(集团、阶层)意志的体现。虽然法总是要通过统治阶级的个人或组织去制定和实施,但他们都不可能离开本阶级的整体利益去制定法律,更不可能与之对抗。其最高统治者的“个人统治必须同时是一个一般的统治”。

第四,法是统治阶级基本意志的体现,而不是统治阶级全部意志的体现。统治阶级意志是多方面的,并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体现。法不可能包罗万象,不可能调整统治阶级的全部意志,法只能规定和调整那些有关统治阶级生存和发展的基本制度和主要社会关系。

第五,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实质上体现的是统治阶级的物质利益。统治阶级通过确认、维护和发展符合其根本利益的经济关系和其他社会关系,以实现自己的意志。

第六,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并不是随心所欲、凭空产生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及其表现出来的法律,都属于社会意识,但归根结底,它们都是由统治阶级所处的物质生活条件决定的,是社会客观需要的反映。

(二)法的特征

法是一种行为规则,一种社会规范,具有行为规则、社会规范的一般共性。但是,法不同于一般的道德、宗教、社团等的行为规则。它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其特殊性不仅存在于上述的阶级本质之中、而且体现在其个性特征之中。

1.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规范其含义为:
(1)统治阶级意志并不能直接形成法。统治阶级意志必须通过一定的组织和程序、即通过统治阶级的国家制定或认可,才能形成法。
(2)法所体现的统治阶级意志,采取的是国家意志形态的形式。国家意志性是法的基本特征。
(3)法采用国家意志形态是为了取得普遍遵守的形式,是为了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在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机器的统治下,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利益。
(4)并非所有国家意志都采取法的形式,并非所有国家机关认可和制定的文件都是法。只有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通过特定的立法方式和程序制定或认可的规范性文件才是法。

2.法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的规范其含义为:
(1)法的主要内容是由规定权利、义务的条文构成的;
(2)法是通过规定人们的权利、义务实现统治阶级的意志和要求的;
(3)法所规定的权利、义务是由国家予以保证实现的,与其他社会规范中的权利、义务的概念和含义有着本质的区别。

3.法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

其含义为:
(1)法是一种具有明确形式和严格界限的社会规范,能为人们提供可以预知的行为模式、行为标准和方向。
(2)法是具有普遍性(或称概括性)的行为规范。凡在国家权力管辖和法律调整的范围、期限内,法对所有社会成员及其活动,在同样条件下都是普遍适用、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的、经久的约束力、保障力。在此范围内,任何人任何时候的合法行为都会受到保护,任何人任何时候的违法行为都会受到制裁。

4.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规范

其含义为:(l)法的强制性是由国家提供和保证的,因而与一般社会规范的强制性不同。它是具有最强强制性的规范,违者要受到国家机器的强制制裁。

(2)这种国家强制力的物质形态,表现为一系列的国家强制机关,如警察、法院、监狱、军队及其他执法组织。

(3)法的国家强制性与人们的自觉守法是不矛盾的。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和实现,其主要原动力是人们的自觉意识,但这并不否定社会主义法仍然是以国家强制力作为其实施的后盾和根本保障的。

以上就是法的本质,以及这一本质在不同方面所表现的特征和属性。法的职能即法的功能,是指法的任务和作用。其功能主要是;政治功能、经济功能、执行公共事务功能等。法的一般定义是:法是以由统治阶级的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阶级意志和利益为本质内容,为了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于统治阶级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而由国家制定和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权利、义务规范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