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师范大学函授学习课程《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院校:山东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09 16:39:36

    我国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

    我国《证券法》确立的证券发行审核制度具有以下特点:

    1.依法明确审核制度的地位

   《证券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术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2.强调发行人与中介机构对申报文件的责任

    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名须真实、准确、完整。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发行人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请文件后,应当按照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预先披露有关申请文件。

    3.成立审核机构

   《证券法》第22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设发行审核委员会。依法审核股藁发行申请。发行审核委员会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专业人员和所聘请的该机构外的有关专家组成,以投票方式对股票发行申请进行表决,提出审核意见。发行审核委员会的具体组成办法、组成人员任期、工作程序,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4.强化对审核机构的监督

   《证券法》第23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定条件负责核准股票发行申请。核准程序应当公开,依法接受监督。参与审核和核准股票发行申请的人员,不得与发行申请人有利害关系,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接受发行申请人的馈赠,不得持有所核准的发行申请的股票,不得私下与发行申请人进行接触。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公司债券发行申请的核准。参照前述规定执行。

   《证券法》第24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应当自受理证券发行申请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依照法定条件和法定程序作出予以核准或者不予核准的决定,发行人根据要求补充、修改发行申请文件的时间不计算在内;不予核准的,应当说明理由。

    5.明确补救措施

   《证券法〉第26条规定,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对已作出的核准证券发行的决定,发现不符合法定条件或者法定程序,尚未发行证券的,应当予以撇销.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尚未上市的,撒销发行核准决定,发行人应当按照发行价并加算兼行同期存款利息返还给证券持有人;保荐人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责任。6.明确投资者风险自负。

   《证券法》第27 条规定,股票依法发行后,发行人经营与收益的变化。由发行人自行负责:由此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