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师范大学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失业保险的给付原则

院校:华南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12 12:54:34

    失业保险的给付原则

    在确定失业保险给付水平时,从保障的目的出发,各国普遍遵循以下原则:

    1.给付标准一般低于失业者在职时的工资水平,并在一定时期内给付超出规定期限,则按社会救济的水平给付。因为过高的待遇,既会增加失业保险的财务负担,又易于使失业者滋生懒惰或依赖心理,坐吃失业保险金而不愿意重新就业,从而导致逆选择。

    2.确保失业者及其家属的基本生活需要

    劳动者失业后,失业保险金是其主要的收入来源。因此,失业者及其家属的生活水平也由保险金给付水平确定。为维持失业者的正常生存,保护劳动力,失业保险应向其提供基本生活的保障。

    3.在发挥社会保险功能的同时,维护权利与义务对等的原则

    劳动者失业后获得基本生活保障的权利,需以其向社会尽劳动义务、缴纳保险费为前提。因此,失业保险给付应与被保险人的工龄、交费年限和原工资收入相联系,使工龄长、交费次数多、原工资收人高的失业者获得较多的失业保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