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院校:包头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3 09:55:22

    渎职罪的概念和特征

    渎职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与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刑法分则第九章所规定的读职罪是对1979 年刑法分则第八章修订增补而形成的。该章吸收了1979年刑法和单行刑法及附属刑法关于渎职罪的规定。与1979年刑法相比,刑法所规定的渎职罪严格地把犯罪主体限定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而1979年刑法规定的读职罪的主体为“国家工作人员”,其内涌远远大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务活动中代表着国家,手中握有国家权力,其一举一动直接影响着国家的形象与声誉,其职务是否得到正确履行涉及国家职能能否正确发挥以及能否实现社会公正的大事。为了确保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忠于职守、奉公守法、勤勤恳恳地履行公职,真正成为人民公仆,国家立法机关把那些严重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妨害国家机关正常活动的行为作为犯罪严加惩处是非常必要的。渎职罪的构成有如下特征:

    (1) 本罪的客体是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所谓“国家机关"。是指国家各级各类机关,包括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的正常管理活动”,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国家管理职权的正常活动,如各级行政部门(包括工商、卫生、内外贸易、海关、教育、财政税收、交通、农林渔政等部门)、司法部门的正常管理活动。这些机关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如有严重渎职,必然影响到国家机关正常管理活动。

    (2)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包括向私枉法、徇情枉法等),并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所谓滥用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依法行使职权而任意扩大自己的职务权限:所谓玩包职子,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疏于职守、不按规程或规章行使管理职权:所谓询私舞弊,则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视神圣公职如儿戏,为了一己之私而衔情枉法。应当指出,一般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和徇私舞弊的行为并不都构成读职罪,只有那些因为法职行为而致使公共财产或者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才构成犯罪。

    (3) 本类犯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国家立法、行政、司法、军事等部门的公职人员,还包括中国共产党的各级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各级机关的公职人员。全国人大常委会2002年12月28日通过的(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杯),规定“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或者虽来列人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代表国家机关行使职权时,有读职行为,构成犯事的,依照刑法关于渎职事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不过, (州法)第398条第2款规定的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和过失泄露国家秘密罪,一般主体也能构成。

    (4)本罪的主观方面,有的是故意,有的是过失。多数犯罪对违反相关职责是故意的,但对行为可能产生的危害结果可能是过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