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商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构建依据

院校:湖南工商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02 11:44:59

    我国刑法分则体系的构建依据

    我国现行刑法典将具体犯罪划分为十类,其排列顺序依次为:危害国家安全罪,危害公共安全罪,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碍社会管理秩序罪,危害国防利益罪,贪污贿赂罪,渎职罪,军人违反职责罪,各类犯罪包括若干种具体罪名。

    刑法分则对十类犯罪的分类及次序排列构成我国刑法分则的规范体系,这一体系是对我国刑事立法和司法经验的总结,具有科学性。刑法典分则对犯罪分类及次序排列的依据在于:

    (一)犯罪分类主要是以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同类客体为依据

    犯罪同类客体,是指某-类犯罪所共同侵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社会关系的某一方面。同类客体揭示出同一类型犯罪社会危害的共同本质,是我国刑事立法犯罪分类的首要依据。我国刑法典分则主要根据同类客体的原理,将犯罪的同类客体归纳为十类:①国家安全;②公共安全;③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④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⑤公私财产权利;⑥社会管理秩序;⑦国家的国防利益;⑧国家公职人员公务活动的廉洁性:⑨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国家军事利益。分则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和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之下又分为若干节,其中每一节是同类客体的子系统,这主要考虑到这两类犯罪所包括的具体犯罪相当庞杂,确定节客体有利于犯罪的分类。以同类客体为依据,作次层次的划分有利于司法实务操作,便于深人把握各种具体犯罪的特性。

    (二)类罪位序排列基本是以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及程度为依据

    刑法分则对已分类的犯罪的有序排列,是建立合理刑法体系的重要内容。我国刑法分则体系位序排列的主要根据是犯罪社会危害性质及程度,并基本采取由重及轻的排列顺序。

    在中国刑法的类罪位序排列中,危害国家安全罪被置于法典的首位,这是由该类犯罪同类客体的性质所决定的。危害公共安全罪直接侵害社会公共利益、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人身及财产安全,在普通刑事犯罪中危害最为严重,被置于普通刑事犯罪之首:分则第三章至第六章分别为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侵犯财产罪,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基本上也是依社会危害程度的大小面进行的排列。此外,立法者出于立法技术和编排便利等的考虑,并兼颐犯罪客体或犯罪主体的特殊性,其排列顺序在某些犯罪中是危害程度标准的例外。分则第七章危害国防利益事、第八章贪污贿赂罪、第九章渎职罪和第十章军人违反职责罪,与其他各章肥罪相比存在主体和同类客体上的特定性,因而,后四章的犯罪是依据犯罪客体或犯罪主体的特殊性进行划分的,排列顺序并非严格按照危害程度标准。

    (三)奥罪中具体犯罪的位序排列兼顾社会危害程度与犯罪之间的联系

    在类罪中具体犯罪的排列位序上,主要是以社会危害程度标准作为主要依据,依由重到轻的顺序加以排列,如,刑法分则第二章危害公共安全罪中,放火、决水、投放危险物质、爆炸等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其安全的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最严重,故将其置于本章各罪之首,而交通肇事罪等责任事故的犯罪,因属过失犯罪,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故置于本章各罪之末。同时,基于立法技术的考虑,对某些较为近似的犯罪,为照顾体系的协调而将其规定于危害程度较大犯罪之后。如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故意杀人罪危害性大,置于该章之首(第232 条),而过失致人死亡罪就其危害程度而言明显低于绑架等犯罪,但基于犯罪内在联系的考虑,将其置于故意杀人罪之后(第233条)。

    (四)复杂客体犯罪以主要客体为基本分类依据

    复杂客体的犯罪是指同时侵犯两种或两种以上社会关系的犯罪,对于此类犯罪的分类,刑法分则是按照主要客体进行分类的。如将刑讯逼供罪归人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而将抢劫罪归入侵犯财产罪,都是考虑了犯罪主要客体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