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刑法分则体系的一般原理

院校:大连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02 11:44:13

    刑法分则体系的一般原理

    刑法分则体系,是指立法者按照定的标准和原则将具体犯罪进行分类,并依定次序规定于刑法典分则之中,由此而形成的犯罪分类及其序列,刑法分则体系的构建涉及类罪划分与次序排列两个基本问题,掌握刑法分则的体系是研究刑法各论以及具体犯罪的基础。

    刑法分则体系构建是刑法立法科学的要求。由刑法的补充性所决定,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极其广泛,具体犯罪的种类繁多,若不建立规范科学的分则体系,刑法的具体适用将会变得十分困难,中国古代法律史的研究表明,我国古代的犯罪分类经历了从以刑统罪到以罪统刑的演变过程,现代刑法. 般是 采取按照犯罪性质分类的原则,基于立法科学、适用方便的要求,必须按照一定的标准对具体犯罪进行分类。

    刑法分则体系构建是刑法立法价值取向的反映,各国刑法典在分则犯罪次序上的差异是其国家或民族立法理念的集中反映。意大利著名刑法学家贝卡里亚根据犯罪所侵害的法益,将犯罪分为侵害国家法益的犯罪、侵害个人法益的犯罪以及侵害社会法益的犯罪,这种刑法思想对近代大陆法系诸国的刑法立法产生深远影响。现代大陆法系诸国的刑法典在分则体系构建上存在“二分法”与“三分法”的区别,前者是将犯罪划分为侵犯公法益与侵犯私法益的犯罪,而后者则是对犯罪做出对国家法益的犯罪、对社会法益的犯罪与对个人法益的犯罪的划分。不同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位序也各有不同,传统刑法典将国家法益置于首位,而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重视个人法益保护成为世界性潮流,与之相对应,许多国家(如1994年《法国刑法典》、1996年《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奥地利刑法典》、《瑞士刑法典》)修改了其刑法典的犯罪位序,将个人法益犯罪置于刑法典分则之首。在犯罪位序排列上,中国刑法始终将国家利益置于刑法分则的首位,反映出重视公共利益保护的立法价值取向。

    刑法各论体系,是指刑法学研究中对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所进行的分类及次序排列。刑法各论体系与刑法分则体系既相联系又相区别。在通常情况下,刑法各论体系应依刑法分则的体系进行构建,以便利司法适用,但也存在诸多例外,最为典型的是,德国与日本刑法典分则体系与刑法各论体系的差异。德国、日本目前仍沿用的1907 年刑法典,在分则体系上所采用的是国家法益优先的原则,尽管两国仍维持其传统的刑法体系,但在学者对刑法分则的研究中普遍将个人法益犯罪置于首位的次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