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承销方式
投资银行在承销过程中一般要按照承销金额及风险大小来权衡是否要组成承销团(Syndicate, 辛迪加)和选择承销方式。我国1998年出台的《证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向社会公开发行证券票面总值超过人民币五千万元的应当由承销团承销,承销团应当由主承销商和参与承销的证券公司组成",
通常的承销方式有以下几种:
1.证券包销和余额包销:证券包销是指投资银行主承销商和它的辛迪加成员同意按照协议的价格全部购入发行的证券(包销)或者在承销期结束时将售后剩余证券全部自行购人的承销方式(余额包销),再把这些证券卖给他们的客户。发行人不承担风险,风险转嫁到了投资银行的身上。
2.证券代销:当所发行证券的信用等级较低时,投资银行只接受发行者的委托,代理其发行证券,如在规定的期限内发行的证券没有全部售出,则将其剩余部分返回发行人,风险由发行人自己承担。
3.投标承购:投资银行通过参加投标承购证券,再将其销售给投资者。该种方式在债券(特别是国债发行)中较为常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