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院校:兰州财经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3 09:54:27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认定

    1.票与非事的认定

    处理私分国有资产案件,应从两个方面把握罪与非事的界限,①数额问题。私分园有资产必须达到数额较大,才能构成犯罪。如果没有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可由相应的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不构成犯罪。②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范围阿题。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限于单位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据此,不仅单位的一般成员不能追究刑事责任,没有参与决策和未起主要作用的单位负责人,也不宜追究刑事责任。当然,分得的财物因是非法所得的国有资产,应当退还。

    2.罪质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与共同贪污罪加以区别共同贪污罪,表面上有许多相同之处,两种犯罪都可能涉及数个自然人的行为;两种犯罪所侵害的对象性质可能是一样的,即都是国有资产:行为人主观上都有非法占有财产的故意。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①共同贪污罪与私分国有资产罪虽然都带有“集体”的外壳,但其实质是不-样的,私分国有资产罪是单位犯罪,单位本身是一个独立的利益主体,是合法的组织:面共同贪污罪只不过是两个以上自然人集合而成的犯罪纠合,一开始就为刑法所禁止。

    ②从客观方面看。共同贪污罪的成立,以各共同犯罪人均实施贪污犯罪行为为要件。他们的行为方式虽然不同,但他们的行为都是围绕着一个共同的犯罪目标,互相联系、互相配合,是统一的犯罪活动的整体。私分国有资产是一种单位整体运作的行为,面并不只是某几个人的行为,数个自然人的行为可能不是互相联系的,但每一个人的行为都是单位认可的,如果缺乏单位认可进行的小范围国有资产私分,其行为性质已不再是私分国有资产,面是贫污。私分国有资产虽然将国有资产“私分给个人”。但获得财产的“个人”应该是单位的全体或者绝大多数成员,如果单位的领导或其成员不是按定的分配方案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者绝大多数成员,而是少数领导或有关成员暗中私分的,则不构成私分园有资产罪,可以构成共同贪污罪。正因为他们是以集体名义私分的。因此,从名目上,都是以“奖金”,“福利”。“补贴”等名义进行的,在单位内部具有公开的性质,有的还做了详细的财务记录。

    ③从主体看,虽然贫问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但非特殊主体可以与特殊主体构成贪污罪的共犯:但私分国有资产罪的主体是单位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是本单位的人员。

    ④从主观故意的形成来看,共同贫污零的主观故意,是各共犯相互沟通而形成的,各共犯都知道犯罪的性质,而且都知道自己是和他人一起实施纪事:面私分国有资产罪则不样,其私分的故意是由决策机构形成的,有些单位的成员虽然分到了财物,但未必知道私分的性质和私分的其体情况。

    ⑤犯罪对象有所区别,贪污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财产,其范围较广,既包括国有资产,也包括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用于扶贫和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者专项基金的财产等;而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对象是国有资产,其范围较窄。

    私分国有资产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396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