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中医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偷税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院校:浙江科技学院 发布时间:2020-07-11 08:55:24

    偷税罪的概念和构成要件

    偷税罪,是指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采取伪造、变造,隐置、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少缴应纳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的行为。本罪的构成要件包括:

     (1)本罪的客体,是国家税收征收管理制度和国家税收收人所有权。税收征收管理制度,是指由我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律、法规所规定的,由国家税务机关在代表国家行使征税权过程中,用以指导纳税人正确履行纳税义务,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对日常税收活动进行组织、管理、监督、检查的规章制度。偷逃税款的行为是对国家税收征管制度的侵犯,同时也是对国家税收所有权的侵害。

    (2)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税收管理法律、法规,偷逃应纳税款。第一,本罪构成要件行为是逃避纳税义务的行为,即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或者已扣、已收的税款。(刑法》第201条以列举方式所规定的仅是实现逃避纳税义务的方法行为,包括:

    其一,伪造、变造、隐匠、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伪造、变造的内涵同于贷币
犯罪,隐置、擅自销毁是对账像、记账凭证的违法处置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2年11月4日《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本节以下简称(解释))第2条,上述行为的对象包括用于记账的发票等原始凭证。

    其二,在账簿中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人。向税务机关提供虑假的计税依据信息,以达到偷逃税款的目的。

     其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纳税。认定“拒不申损”应把握四个标准;一是发生在法定或依法确定的纳税申报期限后:二是存在申报的可能:三是税务机关已履行通知义务:四是主观上出于偷税的目的。根据《解释》,“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包括三种情形:一是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已经依法办理税务登记或者扣缴税款登记的:二是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三是尚未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和缴纳税款登记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经税务机关依法书面通知其申报的。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只是认定偷税的前提,并非所有经税务机关通知申报而未申报的行为均为偷税,只有明确表示或以行为表明拒绝申报的,方能认定为偷税。

    其四,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即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向税务机关报送康假的纳税申报表、财务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报表或者其他纳税申报材料,如提供虚假申请、编造减税、免税、抵税、先征收后退还税款等虚假资料等。

    其五,纳税人在缴纳税款后,采取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所缴纳的税款(根据(刑法》第204条第2款,行为人所骗取的税款超过其实际缴纳部分的,应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罪)。

    扣缴义务人以上述行为方式偷税的,以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为前提,尚未实际进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不成立犯罪。根据(解释》,扣缴义务人书面承诺代纳税人支付税款的,应认定扣缴义务人“已扣、已收税款”。“书面承诺”是指向纳税人提供相关的完税证明或者其他书面凭据。

    实施其他犯罪触犯偷税罪规定且符合偷税罪犯罪构成要件的,对其中的偷税行为应以犯罪论处。使用伪造、变造、盗窃的武装部队车辆号牌,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的车辆购置税、车辆使用税等税款,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依照偷税罪的规定定罪处罚。

    第二,偷税数额达到法定标准或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后又偷税。偷税罪的成立包括两种标准:一是数额标准。以偷税数额和偷税数额古应纳税额的比例作为偷税罪构罪与量刑的条件,比例要求和数额要求应同时符合。对于纳税人来说,偷脱数额占应纳税额的10%以上不满30%并且偷税数额在1万元在上不满10万元的,构成本罪:对于扣缴义务人来说,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占应缴税额的10%以上并且数额在1万元以上的,也构成本罪,“偷税数额”是在确定的纳税期间,不缴或者少缴各种税种税款的总额,“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是指一个纳税年度中各税种偷税总额与该纳税年度应纳税总额的比例。不按纳税年度确定纳税期间的其他纳税人,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百分比,按照行为人最后一-次偷税行为发生之日前一年中各税种业税总额与该年纳税总额的比例确定,二是行为标准。即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街处罚又偷税的,根据(解释),对于“两年内因偷税受过二次行政处罚,又偷税且教育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以偷税罪论处。

    关于偷税罪犯罪数额的计算,(刑法)第201条第3款规定:“对多次犯有前两教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数额计算。”对于多次偷税行为的数额,无论是否构成愉构罪均应累计计算。根据《解释》第2条,“未经处理”是指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在五年内多次实施偷税行为,但每次偷税数额均未达到(刑法》第201规定的构成犯罪的数额标准,且未受到行政处罚的情形。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因同偷税犯罪行为受到行政处罚,又被移送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依法定那并判处罚金的,行政罚教折抵罚金。

    (3)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纳税义务人和扣缴义务人,包括自然人和单位。①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各类社会组织(包括各类公司、企业以及有预算外收入的机关、事业单位)和个人(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②扣缴义务人。即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代扣”,是指从持有的纳税人收人中扣除应纳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代缴”,是指有义务借助经济往来向纳税人收取应缴税款并代为缴纳的单位和个人。未进行税务登记甚至也未进行工商登记的无证经营者具有法定的纳税义务,可以成为偷税罪的主体;税务代理人可以成为偷税罪的犯罪主体。从事非法经营活动的经营者以及税务代征人,不能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在单位实施偷税犯罪的情况下,以单位名义实施且为单位谋利益的偷税行为,成立单位愉税罪;自然人未经单位领导安排自行为单位实施偷税的,应认定为自然人犯罪,税务人员与纳税人相互勾结,共同实施偷税行为,情节严重的,以偷税罪共犯论处,从重处罚。

    (4)本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犯罪故意的内容表现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不缴或者少缴税款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