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金融学专业)第五章第三节学习课程: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

院校:聊城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2-07 14:37:44

    第五章  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节  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

    一、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

    投资基金的投资者多为高度分散的中小投资者。他们对不同类型的基金有自由选择投资的权利,但对基金的投资要以交付财产为前提条件,并不直接参与基金财产的运作和管理。由此决定了投资基金需要具有独特的组织结构,以保障基金的安全运作和投资者的利益。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是由基金主要当事人及其之间的关系构成的复合体,它集中表现为基金主要当事人之间依据基金契约,行使各自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以及由此形成的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关系。投资基金的基本结构,如图5-1所示。

    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有基金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其他当人包括基金销售代理机构、注册登记机构、Q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服务机构。抄。基金的运作遵循基金财产的管理与基金财产的保管完全分离(分开)原则。某公投资者是基金财产的实际所有者和委托人,他们通过买卖基金份额来表达对某公管理人为其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选择意愿,通过参加基金持有人大会对基金的重要事项行使表决权。基金财产的管理和保管则分别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和任,他们根据基金契约(或委托管理协议和委托保管协议)履行受托职责,并须依法披露基金信息,接受投资者对基金运作的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必须分属不同的法人,双方不得相互出资或持有股份(即法律地位和财产完全独立),其从业人员也不能在对方机构任职(即人员关系完全独立)。作为受托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保管人必须确保基金财产独立于各自的固有财产,即使受托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受托为基金投资者的利益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他们均不得将其固有财产或他人财产混同于基金财产从事证券投资;对其管理的不同的基金财产必须公平对待;不能利用基金财产为基金投资者以外的第三人牟取利益;也不能向投资者违规承诺收益或承担损失。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财产的投资决策及日常管理,并向基金托管人发出买进或卖出证券及相关指令,其本身并不实际接触基会财产,其托管人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力理证券的清算交割和现金的收付。双方各司其职,既有严格分工,又密切协作,且任何一方都要受对方的监督,违反基金契约的行为将被制止。这种分工协作、相互监督、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为其个财产的宏全和有效运用提供了制度保障,体现了保护投资者利益的内在要求。下面对投资基金的主要当事人员及其权利和义务的介绍,有助于更好地了解投资基金的组织结构。

    二、基金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就是基金份额的持有人,是基金出资人和基金受益人。它包括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作为基金财产的最终所有人,投资者享有多项权利,同时履行相应的义务。每份基金单位代表同等的权利和义务。投资者的权利主要包括:分享基金财产收益;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契约型基金)或股东大会(公司型基金)并对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监督基金运作情况,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销售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以及基金合同(契约型基金)或公司章程(公司型基金)规定的其他权利。投资者应履行的义务一般有:遵守基金合同或公司章程,交纳基金认购、申购款项及相关费用、承担基金资产的投资风险和基金终止的有限责任等。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是基金的最高权力机构。它依法由基金管理人召集或按规定由基金托管人召集,投资者亦有权按照规定要求召开或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的下列事项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决定: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基金(封闭式基金)扩募或者延长基金合同期限;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更换或解任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事项。每一基金份额具有一票表决权,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大会并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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