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的认定
本罪与自然事故,技术事故的界限。两者在客观上都造成了公私财物的重大损失或者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但在性质上是根本不同的:本罪是违反国家规定,不负责任造成的,是种故意或者过失的犯罪行为:而自然事故和技术事故则缺乏主观效罪的特征。当然,如果行为人明知技术条件差或设备陈旧,有可能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避免事故的发生,而违反注意义务,没有采取任何防止事故发生的措施,以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其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
2.罪质的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本罪与相关犯罪的界限。
(1)本罪与重大责任事故罪的区别。两罪都是过失犯罪,都造成重大事故和严重后果,都违反了规章制度,但两罪存在重大区别:
①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
②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在客观E 表现为行为人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而重大责任事故罪则表现为行为人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因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行为。
③主体不同。本罪是一般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而重大责任事故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只能由工厂、矿山、林场、建筑企业或者其他企业、事业单位的职工构成。
(2)本罪与危险物品肇事罪的区别。两者都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严重后果,但它们之间也有显著区别:
①犯罪客体不同。本罪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犯罪,侵犯的是国家环境保护和环境污染防治的管理制度;而后罪则属于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侵犯的是社会公共安全。
②犯罪对象不同。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危险废物:而后罪的犯罪对象则是危险物品。
③客观表现不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国家规定向土地、水体、大气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而后罪则是指行为人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所实施的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的行为。
④犯罪场合不同。后罪必须发生在生产、储存、运输、使用危险物品的过程中;而本T则没有特定时间范围限制。
⑤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单位和自然人:后罪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过,行为人如果违反危险物品管理规定同时造成污染事故的,属于法条竞合,应按照危险物品肇事罪定罪量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