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汉大学函授经济法学习课程-受案范围与管辖

院校:江汉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20 11:32:38

    受案范围与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受案范围是指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权限范围。人民法院只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而提起的诉讼,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与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与义务的单方行为。

    管辖

    行政诉讼中的管辖,是指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分r和权限。根据《行政诉论法》的规定,管辖可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除上级人民法院管辖以外的第-审行政案件。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有: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对国务院各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 .审行政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审行政案件。

    2.地域管辖

   《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地域管辖可分为四种情况:

    第一,一般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特殊地域管辖,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所在地。

    第三,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选择管辖,即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收到起诉状的人民法院管辖。

    3.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与《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大体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