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服务贸易总协定

院校:湖南成人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22 10:49:24

   《服务贸易总协定》

    金融服务隶属于服务贸易的范畴。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后,即须接受《服务贸易总协定》的约束,严格履行在其项下所作的承诺,包括进一步对外开放我国的金融市场。不言而喻,《服务贸易总协定》对我国金融业和金融法制已经产生并将继续产生重大而深远的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管辖下的一揽子协议之一,它是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结果,1994年4月签署于摩洛哥马拉喀什。

   《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总体结构与特点

   《服务贸易总协定》由两大部分构成:第一部分为框架协定,包括序言、正文和8个附录(其中有两个是关于金融服务的附录);第二部分为成员方承担特定义务的计划表。根据《服务贸易总协定》第20条的规定,每一成员方都应制订其承担特定义务的计划表,详细说明市场准入和国民待遇的范围、条件、限制及适用时间等,并附于《服务贸易总协定》之后,作为其整体组成部分之一。此外,乌拉圭回合一揽子协议中还有若干文件与《服务贸易总协定》有关。

    作为国际服务贸易领域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与货物贸易领域的《关贸总协定》相比,既有共性亦有特性。一方面,《服务贸易总协定》借鉴和沿用了《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关贸总协定》以贸易自由化和贸易无歧视为宗旨,经过近半个世纪的不断发展与完善,其规则已趋成熟。在《服务贸易总协定》的条文中,不难看出《关贸总协定》的影响。其许多基本规范,如最惠国待遇原则、国民待遇原则、透明度原则等,均来源于《关贸总协定》,有些条款,如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保障收支平衡例外等,甚至直接借用了《关贸总协定》的相关规定。

    另一方面,由于服务贸易与货物贸易存在诸多差别,适用于货物贸易的一些规则难以在服务贸易领域直接套用。再者,《服务贸易总协定》是第一个全球性的多边服务贸易协定,难以使服务贸易自由化的程度一下子达到货物贸易的水平。因此,与《关贸总协定》相比,《服务贸易总协定》又有自己的特点。其中最为显著的,是将一般义务与特定义务分别规范。一般义务适用于成员方的所有服务部门,不论成员方开放与否,它应当被普遍遵守,除非属于明确列出的例外,包括最惠国待遇豁免清单和援引一般例外、安全例外、保障收支平衡例外。特定义务是指经过双边或多边谈判达成协议后才承担的义务,只适用于成员方承诺开放的服务部门,成员方可根据本国该服务部门的发展情况,对其履行特定义务列出条件和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