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德镇陶瓷学院函授土木工程学习课程《合同风险与保险》

院校:景德镇陶瓷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4-03 15:37:34

    合同风险与保险

    工程建设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但承包商对“意外风险”不负责任。所谓“意外风险”是指战争、敌国人侵、国内暴乱或军事政变等政治因素,或者纯属工程设计的原因,或者是有经验的承包人也不能预见或适当预防的自然灾害。除了“意外风险”之外,其他风险应由承包商承担并负责保险。保险内容包括:

    1.工程的保险。承包商应以开发商和承包商的联合名义对由除“意外风险"之外的任何原因引起的,按合同规定应由承包商负责的一切损失或损坏进行保险。对目前施工中的工程按其现行合同估算价连同其重置价格计算的现场材料费用进行投保。对于承包商运至现场的施工机械设备与其他物品,则按其重置价投保。

    2.工人人身保险。承包人应对其在工程中雇用的工作人员连续办理保险.直至工程竣工。如果承包人未进行该项保险,则开发商可代其投保,但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将扣除这笔保险费。

    3.第三力保险。在工程开工之前,承包商应就其工程施[中所造成的,对包括开发商或其工作人员在内的任何人的财产损坏,损失或损伤的责任进行保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