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害的客体是公共场所的管理秩序和交通秩序。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或者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般主体, 但仅限于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中的首要分子。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认定本罪,应注意将本罪与扰乱社会秩序罪加以区别。
两罪的主要区别是:
①行为所发生的场所不同。本罪的场所是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馆、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而后罪发生的场所是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
②主体范围不同。本罪的主体只限于首要分子:后罪的主体除首要分子外,还包括积极参加者。根据《刑法》第291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对首要分子,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