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理工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院校:东华理工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5 11:02:02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那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选避处罚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这里,“通风报信、提供便利"是行为人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两种形式。所谓“通风报信”,是指行为人以任何形式向犯罪分子传递其将受到“刑事追究的信息,具体来说,可以是以电讯方式告知,也可以口头或书信形式告知,等等。 所谓“提供便利”,是指行为人为犯罪分子提供交通工具,藏匿处所、出逃经费,等等。根据前述《渎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实施上述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予立案:

    ①向犯罪分子泄漏有关部门查禁犯罪活动的部署、人员、措施、时间、地点等情况的;

    ②向犯罪分子提供钱物、交通工具、通信设备、隐藏处所等便利条件的;

    ③向犯罪分子泄漏案情的;

    ④帮助、示意犯罪分子隐匿、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翻供的:

    ⑤其他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本罪。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