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建筑工程专业学习课程-第9章第1节-标前会议与踏勘现场

院校:南昌理工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19-11-07 13:12:33

    第9章 建筑工程开标、评标与定标
    本章将介绍开标、评标与定标的法律操作和实务,并就开标过程的注意事项进行介绍。
    本章还将重点介绍评标过程中容易发生失误的环节,就评标过程的一些问题进行讲解,并且对定标环节容易发生模糊的地方也将进行重点介绍。
    9.1 开标前的工作
    9.1.1 标前会议与踏勘现场
    标前会议是指开标之前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召开的标前答疑会。如果招标公告发出后投标人的疑间比较多,并且不适合通过文字的形式加以说明,则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召开标前会议,对投标人的疑问进行解答。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组织潜在投标人到现场考察或者召开标前答疑会,但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只有一个投标人参加的现场考察活动。《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规定,招标人不得组织单个或者部分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可见,标前会议或踏勘现场并不是硬性规定的程序,如果一定要进行,关键是要确保公平、公正和公开。
    9.1.2质疑与澄清
    质疑是指投标人购买招标文件以后,对招标文件的公正性或某些有歧义、不清楚的内容提出疑问和进行质询。澄清是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面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公开进行统一答复的形式。这里的澄清不包括评标过程中的澄清,评标过程中的澄清下节再介绍。
    9.1.2.1相关法律、法规与条例关于质疑与澄清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也规定:“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招标人应当在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可见,无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还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澄清的论述都符合以下5个方面:
   (1)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正,没有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修改不叫澄清。
   (2)招标人认为有必要修改或澄清的。
   (3)澄清的时间限制为至少在递交投标文件15个日历天之前。
   (4)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投标人。
   (5)澄清或修改的内容是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在建筑工程的招标投标实务中,招标人要特别注意澄清或修改招标文件时的不规范行为,以免造成工作失误乃至被投标人投诉或起诉;投标人则应重视澄清公告,及时修改投标文件,以免因投标文件不响应招标文件而造成投标工作被动、不中标乃至直接废标。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