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邮电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

院校:西北农林科技大学 发布时间:2020-04-11 09:28:51

    投资银行的风险管理

    投资银行的风险是指投资银行在经营管理和自身发展过程中,由于某些事件的发生对公司预期收益产生不利影响的可能性,不利影响程度越大其风险程度越大。从业务范围来看,投资银行的经营风险主要包括证券发行风险、经纪业务风险和自营业务风险。

    1,证券发行与承销业务的风险管理

    证券承销业务分为代销、余额包销和全额包销三种方式。在代销情况下,发行结束后未售出的证券退还给发行人,投资银行不承担发行风险。在后两种情况下由于投资银行有义务购进未售出的证券,因此要承担一定的风险,对此投资银行一般通过联合多家机构组成承销团,每家分别承销总发行额中的一部分来分散发行风险。为了规范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和投资银行执业水平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中国证监会于2008年10月17日发布了《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修订版颁布于2009年5月13日),并于2008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该办法规定,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或上市公司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应当聘请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投资银行履行保荐职责。投资银行从事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应依照本办法规定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保荐机构资格。

    保荐机构负责证券发行的承销工作,依法对公开发行募集的证券进行核查,向中国证监会出具保荐意见。证券发行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可以采用联合保荐,但参与联合保荐的保荐机构不得超过2家。证券发行的主承销商可以由该保荐机构担任,也可以由其他具有保荐机构资格的投资银行与该保荐机构共同担任。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恪守业务规则和行业规范,诚实守信,勤勉尽责,尽职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持续督导发行人履行规范运作、信守承诺、信息披露等义务。保荐机构及其保荐代表人不得通过从事保荐业务谋取任何不正当利益。《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对证券公司申请保荐机构的条件作了具体规定。

    2.证券经纪业务的风险管理在证券经纪业务中,投资银行为投资者提供证券买卖服务,从表面上看,投资银行似乎不承担投资者买卖证券所产生的亏损,但当投资者违约或产生较大亏损时,同样也会给投资银行带来一定的风险。所以,防范证券经纪业务风险也是投资银行风险防范中一项非常重要的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财务要求:对注册资本、资产负债率有一定的标准,保证具有足够的流动性;同时从营业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准备金,建立违约损失准备,以用于弥补代理证券交易违约发生的损失。对此,《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作出了详细规定。(2)业务限制:一方面,证券自营业务与证券经纪业务应严格分开,以避免业务之间相互影响,避免客户与投资银行之间利益冲突和内幕交易。另一方面,将投资者账户的证券与自有证券分开保管,不得挪用投资者的资金按照相关规定,投资银行应当遵循内部防火墙原则,建立有关隔离制度,严格制定各种管理规章、操作流程和岗位手册,并针对各个风险点设置必要的控制程序,做到承销业务、经纪业务、自营业务、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证券研究和证券投资咨询业务等在人员、信息、账户、办公地点上严格分开管理,以防利益冲突。投资银行业务的内部控制具体要求包括:(1)了解客户,提示风险;(2)建立信息查询制度;(3)建立并实施有效的管理制度;(4)按照规定提取一般风险准备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