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经济学第6章第3节学习课程:项目发起人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

院校:安微师范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19-11-07 14:24:29

    6.3.3 项目发起人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
    在实践中,通过项目公司安排融资是最主要的项目融资形式。这种方式是由项目发起人共同投资组建一个项目公司,一般为独立的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融资主体划分,这属于新设法人融资方式,建设项目所需资金来源于项目公司股东投入的资本金和项目公司承担的债务资金。采用这种模式,项目融资由项目公司直接安排,主要的信用保证来自于项目公司的现金流量、项目资产以及项目发起人所提供的与融资有关的担保和商业协议。项目公司的目的单一,就是为了实施项目的开发、建设和运营,从而形成以项目公司为中心的融资结构。在这种结构下,项目公司具有投资主体、管理主体和融资主体的三重角色,如图6-8所示。
   (1)基本操作过程
    1)项目发起人根据股东协议,注入协议规定比例的股本资金,组建一个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责任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称之为项目公司。
    2)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签署一切与项目建设、生产和市场有天的合同,安排项目融资,建设经营并拥有项目。
    3)项目公司作为独立的生产经营者,可以整体地使用项目资产和现金流量作为融资的抵押和信用担保,直接同贷款人签署贷款协议来安排项目融资,获取项目的贷款资金,并承担债务偿还责任。必要时,项目发起人还要为项目公司的融资提供一定的信用担保,承担一定程度的风险责任。建设期间,项目发起人通常要提供项目完工担保,这是项目公司安排融资模式中很关键的一环。由于项目公司的弱点是除了正在安排融资的项目之外没有任何其他的资产,也没有任何经营历史,所以投资者必须承担相应的项目责任,完工担保就是应用最普遍的一种。在项目生产期间,如果项目的生产经营达到预期标准,现金流量可以满足债务覆盖比率的要求,则项目融资可以安排成为无追索贷款。
    4)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及其他收入产生的现金流量,在支付项目的生产费用和资本再投入后,偿还贷款人的到期债务。盈余的资金作为项目公司的利润,以红利或股息的形式返还给项目投资者。
   (2)特点
    1)项目公司统一负责项目的建设、生产、市场营销。以整体的项目资产和现金流量作为融资的抵押和信用保证,在概念和融资结构上较容易被贷款人接受,法律结构也相对简单。
    2)项目投资者并不直接安排融资,而是通过间接的信用保证形式来支持项目公司的融资。因此,项目的融资风险和经营风险大部分限制在项目公司,这使得有限追索甚至无追索的项目融资较容易实现,也使得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外融资较易实现。
    3)在公司型合资结构中,通过项目公司融资,可以充分利用大股东(例如心良好的大型跨国公司)在管理、技术、市场和资信等方面的优势为项目获一。公司无法得到的优惠贷款条件。同时,共同融资也避免了投资者之间为安排融。产生的相互竞争。
    4)这种模式的主要问题是缺乏灵活性,很难满足不同投资者对融资的各种真求。例如在税务结构安排上缺乏灵活性,项目的税务优惠或亏损只能保留在项目入司中应用;在债务形式选择上也缺乏灵活性,这是由于投资者不能直接控制项目体现金流量,有特殊要求的投资者在资金安排上就会有一定的难度。
    由此可见,这种模式适用性非常广(例如,投资者限于几个项目发起人时,证以成立责任有限公司;投资者扩大到社会大众,则可以成立股份有限公司),贷务融资的基础也十分广泛,不管是以特许经营权为基础,还是以销售合同、设施使用协议、租赁协议或者产品支付协议为基础,都可以应用这种模式。
    6.3.4 其他几种常用的项目融资模式
    项目融资中,还有几种模式也有较多的应用,介绍如下。
   (1)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这是指项目公司完全以产品和这部分产品销售收益的所有权作为担保品,而不是采用转让或抵押方式进行融资,这种方式是针对项目贷款的还款方式而言的。借款人在项目投产后不以项目产品的销售收入来偿还债务,而是直接以项目产品来还本付息。在贷款得到偿还前,贷款人拥有项目部分或全部产品的所有权。因此,产品支付融资适用于资源储量已经探明,并且项目生产的现金流量能够比较准确地计算出来的项目。以“产品支付”为基础的项目融资的特点是:
    1)独特的信用保证结构。
    2)贷款的偿还期比项目的经济寿命周期短。
    3)贷款人一般只为项目的建设和资本费用提供融资,不提供用于项目经营开发的资金。
    4)贷款银行的融资容易被安排成为无追索或有限追索的形式。
    5)一般要求成立一个“融资中介机构”,由该机构(一般为信托机构)与项目公司签订“产品支付协议”,专门负责从项目公司购买一定比例项目资源的储量或未来生产的资源性产品产量。
   (2)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这是指在项目发起人的要求和安排下,由杠杆租赁结构中的资产出租人承担小部分购置资产所需的资金,而银行等金融机构提供贷款,补足大部分所需资金购买项目资产,然后租赁给承租人的一种融资结构。当出租人没有足够的资本或希望分散风险时,常采用杠杆租赁融资模式向第三方寻求贷款资金。以“杠杆租赁”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的特点是:
    1)融资方式比较复杂,涉及的参与者较多,资产抵押以及其他形式的信用保证在股本参与者与债务参加者之间的分配和优先顺序间题也化一般项目融资模式复杂,较适合大型工程项目的副资安择
    2)项目公司仍拥有对项目的控制权,包括对租赁资产的使用、经营、维护和维修权等。
    3)可实现100%的融资,项目发起人不需再进行任何股本投资。
    4)融资成本较低,承租人可享受税前偿租的好处,出租人通常可获得投资税务抵免、优惠政策、加速折旧等好处。
    5)应用范围比较广泛,既可以为整个项目安排融资,也可以为项目的一部分建设工程或专项设备安排融资。
   (3)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模式
    设施使用协议是指在某种工业设施或服务性设施的提供者和使用者之间达成的具有“无论使用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协议。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项目投资者可以利用与项目利益有关的第三方(即项目设施使用者)的信用来安排融资,分散风险。以“设施使用协议”为基础的项目融资方式适用于资本密集,收益相对较低但相对稳定的基础设施类项目。这种融资方式在项目投资结构的选择上比较灵活,成败的关键是设施使用者能否提供一个强有力的具有“无论使用与否均需付款”性质的承诺,以及该承诺的可靠程度(设施使用者的信用)。通常要求设施使用者在项目融资期间,不管其是否真正地利用了项目设施所提供的服务,都得向设施的提供者无条件地定期支付预先确定数额的项目设施使用费。在项目融资中,这种无条件承诺的合约权益将被转让给提供贷款的银行,与项目投资者提供的完工担保一同构成项目信用保证结构的主要组成部分。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