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教育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犯罪的方法、工具

院校:西南石油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6-26 08:33:20

    犯罪的方法、工具

    犯罪的方法,又称犯罪的手段,是犯罪行为的方式,任何犯罪都是采用一定的方法实施的,但犯罪方法在具体犯罪中对定罪量刑的意义是不一样的。一般情况下,只要该行为是结果发生的原因力,用什么方法实施对构成犯罪并没有什么影响,在理论上可称之为任意性行为,例如,故意杀人行为,无论采取什么方法,都不影响故意杀人罪的成立。但不同的方法对犯罪的社会危害程度有影响,能影响量刑的轻重。例如,用肢解、碎尸等残忍的方法杀人就比一般杀人的社会危害程度重。此外,刑法中有少数犯罪,把特定的方法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刑法理论上称之为限制性行为。例如,构成妨害公务罪,一般情况下,以暴力、威胁的方法才能构成。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必须以暴力的方法才能构成等。

    犯罪工具,泛指犯罪分子用以进行犯罪的一切物品。犯罪工具一般不是犯罪构成要件。但不同的工具所反映的危险性不一样,因此对量刑有一定的意义。如根据《刑法)第263条规定,“持枪抢劫的”,应作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此外,刑法中有个别犯罪将一定的工具作为犯罪构成的要件,如非法捕捞罪、非法狩猎罪都规定必须使用了“禁用的工具”才能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