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师范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犯罪主体的概念

院校:四川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6-26 08:34:27

    犯罪主体的概念

    任何犯罪都是由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存在犯罪。况且,刑法在确定某种行为构成犯罪的同时,就要确定由谁(主体)来承担刑事责任,接受惩罚,没有犯罪主体,刑事责任就无法得到落实。因此,犯罪主体是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具备的要件,刑法中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实施犯罪行为并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人。这一概念揭示了犯罪主体有以下含义:

    第一,犯罪主体是人。人是社会生活的创造者和参与者。只有人的行为才能成为善与恶、好与坏、对与错的评价对象,从而成为允许或者禁止的命令作用的对象,在法律上,“人”的概念中包含着“自然人”(natural person)和“法人”(corporation)。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存在形式的独立个体,是由体力和脑力、情感和意志等因素构成的有机体。自然人在法律上的人格,始于出生,终于死亡。法人是指依法成立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并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在法律上具有拟制的人格。在刑法史上,犯罪主体曾十分广泛。专制社会曾有将些自然现象、 物品当作犯罪主体审判的情况。还曾有一些国家的法律 将对动物的侵害也当作犯罪来进行审判。我国封建社会也有对死者定罪,对其“鞭尸”、“戮尸”的判例。强调自然人才能成为犯罪主体,就排除了任何自然现象、物品以及动物、尸体能够成为犯罪主体的可能性。但现代刑法,大都承认法人(单位)犯罪的主体性,由于法人(单位)犯罪有一定的特殊性,本书将在第十章作专门阐述。

    第二,犯罪主体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刑事责任能力是指承担刑事责任的能力。详言之,是指行为人能够理解自己行为的性质、后果和社会意义并能够控制自己的行为,从面对自己所实施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的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犯罪主体中的核心问题。只有当一个人有能力承担刑事责任时,才能要求他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才能成为应负刑事责任的人。

    第三,犯罪主体是实施犯罪行为的人。没有人的危害社会行为,就没有犯罪。没有实施危害社会行为的人,就不是犯罪主体。刑事人类学派曾提出所谓“天生犯罪人”的主张,认为犯罪人在体质、生理和心理方面生来就具有不同于正常人的些特质, 这些人生下来注定要成为罪犯,这些脱离犯罪行为而认定犯罪主体的主张,无疑是我国刑法所坚决反对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