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科技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院校:武汉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7-10 11:55:17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是指在证券、期货交易活动中,故意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证券、期货交易管理制度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在客观方面表现为四种行为方式:

    ①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或者持仓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期货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②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期货交易,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③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影响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证券、期货交易量。

    ④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期货市场的行为。本罪以“情节严重”为犯罪成立的条件。

    根据前述《追诉标准的补充规定》,本罪的“情节严重”是指:

    ①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正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②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期货合约的数量超过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限定的持仓量50%以上,且在该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期货合约数累计达到该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

    ③与他人申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或者期货合约交易,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的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④在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进行证券交易,或者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自买自卖期货合约,且在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连续20个交易日内成交量累计达到该证券或者期货合约同期总成交量20%以上的:

    ⑤单独或者合谋,当日连续申报买人或者卖出同一证券、期货合约并在成交前撤回申报,撤回申报量占当日该种股票总申报量或者该种期货合约总申报量50%以上的;

    ⑥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或者其他关联人单独或者合谋,利用信息优势,操纵该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或者正券交易量的;

    ⑦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本罪是一般主体犯罪,自然人和单位均可构成。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根据(刑法》第182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阴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自然人犯本罪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