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师范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再保险的作用

院校:包头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1-04-12 10:47:07

    再保险的作用

    由于费率、保险金额、业务量以及巨灾风险发生的可能性等因素的影响,保险业务的经营有时会出现不稳定的局面。再保险的发展历史已经充分表明,通过再保险,可以分散风险,减轻巨额风险对保险人的压力;扩大承保能力,保证保险业务的稳定发展。

    (一)分散风险

    从理论上来说,根据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保险人在其经营过程中,应当尽量做到保险标的在数量上尽可能地多,并且保险标的具有同质性。但在现实中,财产标的在实物形态上千差万别,在价值量上也大小不等。如有价值量较小但风险单位较多的家庭财产等,也有价值量大而风险单位数量少的航空、核电站等。

    如果过分拘泥于可保风险条件的要求,就有可能使保险人丧失许多业务。但如果承保了许多不具有可保风险条件的标的,又可能使保险人的经营面临极大的风险。这是一个矛盾,而再保险正是解决这一矛盾的一种较好的方式。通过再保险,可以将巨额风险转为小额风险,分散给其他的保险人,从而由多家保险人来共同承担风险。

    (二)限制责任

    在保险业务的经营中,构成保险成本的主体是赔款,而赔款的多少又取决于保险人对风险所承担的责任。因此,要控制成本,就必须限制责任,而再保险就正具有限制责任的作用。

    1.限制每一风险单位的责任

    保险人在制订分保计划时,首先应当确定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以规定自己对该风险单位所承担的最高责任限额。超出部分再通过再保险的方式分散出去。

    2.限制一次巨灾事故的责任积累

    通过上面这种方式,可以将每个风险单位的责任限制在一个固定的范围内,但有的巨灾风险,如地震、洪水、飓风等可能同时造成众多风险单位的损失。这就产生了自留额的责任积累问题。如某保险人对火灾保险规定了每个风险单位的自留额是10万元。若在一次火灾中,有10个风险单位同时受损,保险人的责任就可累计到100万元,这就有可能导致支付危机。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可将自己的责任控制在80万元以内,将超过80万元以上的20万元的损失责任通过再保险的方式转移出去。

    3.限制全年的责任积累

    以上所述的险位限制和事故责任限制这两种方法无法限制一年内的赔款。保险人要将一年内发生的赔款控制在一定的限度内,还必须安排超额损失再保险,以解决全年的责任积累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