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师范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院校:安庆师范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6 08:26:52

    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根据刑法总则与分则对危害行为在犯罪构成中的不同规定,将危害行为分为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

    (1)实行行为,是指刑法外则所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实行行为不仅是刑法规定的具体构成要件行为,而且是完成犯罪的直接原因力,在刑法中,实行行为的实施,既是犯罪着手的标志(进而成为犯罪预备与犯罪未遂区别的关键),齿是共同犯罪中区别实行犯与帮助犯的标准。

    (2)非实行行为,是指刑法总则规定的对刑法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起补充作用的行为,如犯罪的预备行为、组织行为、教峻行为、帮助行为等。

    应当注意的是,实行行为与非实行行为的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它只是相对于特定的具体犯罪而言的。就刑法整体而言,此种犯罪的实行行为可能是他种犯罪的非实行行为例如,在一般共同犯罪中,组织行为或者教唆行为是非实行行为。但在《刑法》第294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刑法》第287条煽动暴力抗拒法律实施罪,组织行为和煽动行为就分别是两罪的实行行为。又如,一般情况下,在共同犯罪人中的居间行为一般属于帮助行为,但在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件中,为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中间介绍行为,作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实行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