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北林业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院校:东北林业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8-15 11:01:32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

    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罪,是指对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负有解救职责的公安司法等国家机关 工作人员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国家对被拐卖、绑架妇女儿童的正常解救活动。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所谓“利用职务", 是指行为人不但自己不解救,而且利用自己的职权为其他人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设置障碍,如组织群众围攻解救人员、利用自己掌握的信息为拐卖、绑架妇女、儿童者通风报信,使其逃逸或转移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藏匿地点,等等。根据前述(读职侵权立案标准》的规定,实施本罪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子立案:

    ①利用职权,禁止、阻止或者妨碍有关部门、人员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的;

    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拐卖绑架者或者收买着通风报信,妨碍解教工作正常进行的:

    ③其他利用职务阻碍解救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应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本那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负有解教被拐卖、绑架的妇女、儿童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放意,即行为人明知他人是解教被拐卖、佛架妇女,儿童的工作人员而放意为其设置障碍,根据(刑法)第416条第2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