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财经大学函授《法学》学习课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院校:安徽财经大学 发布时间:2020-07-16 16:22:57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认定

    1.罪与非罪

    认定本罪,应注意把握罪与非罪的界限。主要从两个方面把握:

    ①人侵的对象,本那侵入的是特定领域如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城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如果罪犯非法侵人的是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不会威胁到国家重要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不能作为本罪处理,可按有关行政法规进行处理。

    ②主观上有无故意,构成本罪,主观上必须具有故意,如果行为人不慎误人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不构成本罪,

    2.罪质认定

    本罪是行为犯,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侵入”行为,就构成本罪的既速,如果行为人侵人计算机系统后,又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的,则应按照牵连犯“择一重罪处断”处理。例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07年6月29日起施行的《关于审理危害军事通信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违反国家规定,侵人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军事通信计算机信息系统,尚来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的,依照(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规定定罪处罚:对军事通信造成破坏,同时构成《刑法)第285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286条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第369条第1款规定的破坏军事通信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85条的规定,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