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申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利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结了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串通中标的实践,在实施细则中也禁止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招标人与投标人串通投标:
(1)招标人在开标前开启投标文件并将有关信息泄露给其他投标人。
(2)招标人直接或者间接向投标人泄露标底、评标委员会成员等信息。
(3)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压低或者抬高投标报价。
(4)招标人授意投标人撤换、修改投标文件。
(5)招标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为特定投标人中标提供方便。
(6)招标人与投标人为谋求特定投标人中标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为。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他人名义投标。
禁止投标人弄虚作假投标: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对投标人弄虚作假谋取中标的行为也进行了总结。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1)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2)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3)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4)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5)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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