复旦大学函授《金融学》学习课程-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

院校:金华职业技术学院 发布时间:2020-04-23 08:54:16

    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

    为了加强外国证券类机构常驻中国代表机构的管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于1999年4月22日颁布实施了《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对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管作出了详细规定。

    1,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申请时提交的材料申请设立代表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申请者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法律、法规;(2)申请者是由其所在国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的从事证券类业务的金融机构:(3)申请者合法经营、享有良好信誉并在过去3年内连续盈利。

    申请设立代表处,申请者应当提交下列文件:(1)由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证监会主席的申请书;(2)所在国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合法开业证明;(3)公司章程;(4)董事会成员或主要合伙人名单;(5)最近3年的年报;(6)由所在国或地区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其在中国境内设立代表处的批准书或其他有关文件;(7)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2.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处的监督管理

    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首席代表应熟悉中国金融管理的法律、法规,品行良好无不良记录。总代表应具有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并在最近5年内有2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应具有5年以上金融工作或相关工作经历;聘用中国公民担任代表处的首席代表、总代表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担任代表处的总代表或首席代表须经代表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对申请文件初审后,报证监会审批。担任代表处的代表、副代表由代表处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参照《外国证券类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进行审批和管理,并将审批情况报证监会备案。

    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所代表的机构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契约,也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性活动。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管理机构或地区总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机构兼职;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离境时间超过1个月以上,应当指定专人代行其职,并报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代表处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转报证监会;工作报告应当按证监会规定的格式用中文填写。

    撤销代表处,应提交向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由其外国证券类机构董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并由所在地证监会派出机构转报证监会。经证监会批准后,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到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代表处升格为总代表处的,原代表处自行撤销,并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代表处撤销后,凡设总代表处的,由其总代表处负责未了事宜;未设总代表处的,一切未了事宜由其外国证券类机构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