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专升本(金融学专业)第15章第二节学习课程: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院校:新疆大学研究生培训 发布时间:2020-02-03 13:04:37

    第15章  金融监管

    第二节  金融监管体制

    一、金融监管体制概述

   (一)金融监管体制的含义

    金融监管体制是指一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实施监督管理的一整套机构及组织结构的总和。从广义上讲,金融监管体制包括监管目标、监管范围、监管理念、监管方式、监管主体的确立、监管权限的划分等。从狭义上讲,则主要指监管主体的确立及其权限划分。金融监管体制与一国的政治、社会经济制度、文化等密切相关。世界上并没有所谓最优的监管体制,一国选择何种金融监管体制,主要取决于该国国情。适应金融业发展需要的金融监管体制,是一国金融业稳定发展的重要保障,有利于规范金融市场秩序,控制金融风险并防范金融危机。从各国的监管实践来看,金融监管体制一般可分为一元多头式、二元多头式、集中单一式三种,也可分为多头监管体制与单一监管体制两类,见表l5-1。

   (二)一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

    一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也称单元多头式或集权多头式,指全国的金融监管权集中于中央,地方没有独立的权力,在中央一级由两家或两 家以上监管机构共同负责的监管体制。一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以德国、法国、日本(1998年以前)为代表,尤以德国最为典型。

   (三)二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

    二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也称双元多头式、双线多头式或分权多头式,指中央和地方都对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拥有监管权,且不同的金融机构或金融业务由不同的监管机关实施监管。二元多头式金融监管体制以美国、加拿大等联邦制国家为代表。

   (四)集中单一式金融监管体制集中单一式金融监管体制也称集权式或一元集中式,指由中央的一家监管机构集中行使金融监管权。代表性国家有英国(1997年后)、日本(1998年后)。

    二、部分发达国家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美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早期的金融监管体制

    最早的金融监管制度产生于美国。以1864年国民银行制度确立为标志,美国建立了财政部货币总监局,设立了存款准备金制度,结束了以州为单位的单线监管状态,开始了联邦和州的二元监管历史。1913年,威尔逊总统签署《联邦储备银行法》,建立了联邦储备体系,终结了美国没有中央银行、货币供应混乱的历史,成为世界近代金融监管工作的开端。

    1929-1933年的经济危机,催生了美国《1933年银行法》。该法的基调是禁止金融业混业经营,在银行业和证券业之间设立一道防火墙,使得美国的金融业进人了分业经营时期。相应地,金融监管也采取了多头分业监管的体制。

    2.现代金融监管体制及其发展20世纪70年代末,美国开始进行金融监管改革,一度放松了金融管制。1991年底,美国国会通过《1991年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改进法》,据此强化了金融监管。1999年,美国通过《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该法确立了美国金融业混业经营的制度框架。美国金融监管机构为此进行了调整:由美联储(FRS)作为混业监管的上级机构,对混业经营的主要组织机构金融持股公司实行统一监管;货币监理署(OCC)等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和保险公司进行专业化监管。这样,美国形成了美联储综合监管和其他监管机构专业监管相结合的新体制。

   (二)英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1.自律及多头监管时期

    英国传统上是自律监管的国家,1979年之前并无正式的金融监管体制,对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也没有法定审批要求。1979年与1987年,英国两次颁布银行法,赋子并完善了英格兰银行的监管权力。1997年英国金融监管局成立之前,英格兰银行与证券和投资委员会、个人投资局、贸易和工业部的保险董事会、房屋互助协会委员会等9家监管机构共同对金融活动进行监管,是一种集中的分业监管框架。

    2.金融监管局与金融监管权的高度集中

    1997年,英国政府将英格兰银行等不同监管与自律机构的监管职能合并,成立了一个新的超级金融监管机构——金融监管局。2000年6月,英国通过《金融服务和市场法》,从法律上确认了上述金融监管体制的改变。根据该法,英国金融监管局负责全国各种银行、投资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与期货交易机构、住房信贷合作社等金融机构与金融活动的监管。英国金融监管局的设立,意味着金融监管职能与中央银行的分离,金融监管远离中央银行但更直接地服从于政府。1998年后,日本、韩国、澳大利亚、匈牙利、卢堡等国也进行了类似的恋查。

   (三)日本的金融监管体制

    1.传统的“护卫舰式”监管

    传统的日本金融监管方式被形象地称为“护卫舰式”。“护卫舰式”金融监管实际上是政府以“航速最慢的舰船——效率最差的银行”为标准,决定各种监管措施。大藏省和日本银行长期共同行使金融监管权。1978年日本开始金融自由化改革,但直到1998年4月,日本的金融改革一直以渐进式为主,由政府主导,并主要集中在利率市场化以及放松金融管制方案。

    2.日本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

    1998年4月1日生效的新的《日本银行法》,是金融改革重心转向监管体制的重要标志。1998年6月22日,日本成立了单一的金融监管机构——日本金融监督厅,原由大藏省行使的民间金融机构监督与检查职能、证券交易监督职能移交给金融监督厅。2000年7月,在金融监督厅的基础上成立金融厅;2001年1月,进一步将金融厅升格为内阁府的外设局,全面负责金融监管工作。财务府(原大藏省)仅保留与金融厅一起对存款保险机构的协同监管权,以及参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和危机处理的制度性决策(重点放在确保决策的顺利实施方面)。日本银行作为日本的中央银行,根据《日本银行法》的规定,拥有对所有在日本银行开设账户、与日本银行存在交易的金融机构进行检查的权力。当然这种检查主要着眼于金融机构的流动性,目的是为了执行货币政策,同时还有义务向金融厅提示检查结果。

   (四)德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德国金融监管框架源于1961年通过的《银行法案》。该法授权成立联邦银行监督局,并规定由该局在德意志联邦银行配合下对银行业进行统一监管。由于德国银行业可以同时经营证券业务和保险业务,银监局事实上是一个综合金融监管机构。联邦银行监督局制定和颁布联邦政府有关金融监管的规章制度,监督重大股权的交易,防止滥用内部信息等。德意志联邦银行负责对金融机构的各种报告进行分析,并负责日常的监管活动。联邦银行督局并无分支机构,必须依靠德意志联邦银行的分支机构和网点,这使得德意志联邦银行的监管地位也较为突出。

    除此以外,德国的金融监管机构还有负责对证券机构和证券业务监管的联邦证券委员会,以及负责对保险机构与保险业务监管的联邦保险监督局。

    三、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

   (一)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演进

    从1984年开始,中国人民银行专司中央银行职能,自此我国有了真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大体上讲,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以下阶段:

    1.统一监管阶段(1984-1992年)

    1984年,中国人民银行成为专职的中央银行。1986年1月7日,国务院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指出中国人民银行依法对金融机构进行登记、核发经营金融业务许可证和办理年检。这是我国第一部有关金融监管的行政法规。这一阶段,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全能的金融监管机构,对金融业采取统一监管的模式。

    2.“一行两会”阶段(1992-2003年)

    1992年10月,国务院决定将证券监管职能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出来,成立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全国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监管。这是我国分业监管的起点。1998年11月18日,成立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原由中国人民银行行使的保险监管权交由该会行使,我国分业金融监管体制进一步完善。“一行两会”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负责对全国的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实施监管。1998年,我国还对中国人民银行实施了取消省分行、设立大区分行的机构改革。

    3.“一行三会”阶段(2003年至今)

    2003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审议批准了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授权成立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至此,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监会、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组成的“一行三会”分业监管格局正式形成。

   (二)我国金融监管体制的组成

    1.中国人民银行

    在现行的“一行三会”分业金融监管体制下,中国人民银行居于比较超脱的地位。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作为中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的正式组成成员,比“三会”(国务院直属的部级事业单位)拥有更高的政治地位;另一方面,中国人民银行不再拥有对商业银行、信用社、信托等行业的直接监管权,直接从事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行业具体事务监管的权限有所下降。与过去相比,央行已经由通过机构设立审批、业务审批、任职资格审查和监管指导等直接调控方式,实施对金融业的宏观调控和防范并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转换为主要通过监测、监控、评估与研究等方式进行。央行职能最大的变化集中表现为强化了与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有关的职能。也正因为如此,在金融监管方面,目前的中国人民银行能够发挥不同于过去的重要作用,并被国务院赋子维护金融稳定、反洗钱、征信管理等和监管有关的重要职能。

    2.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3年4月28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正式挂牌。中国银监会在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深圳、厦门、大连、宁波、青岛5个计划单列市设立了36个银行监管局。中国银监会承担着我国银行业监管的重要职责。

    3.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992年10月,国务院证券委员会(简称国务院证券委)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宣告成立,标志着中国证券市场统一监管体制开始形成。国务院证券委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宏观管理的主管机构,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管。1998年4月,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决定将国务院证券委与中国证监会合并组成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经过这些改革,中国证监会职能明显加强,集中统一的全国证券期货监管体制基本形成。

    4.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成立于l998年11月18日,是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法规统一监督管理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稳健运行。2003年,国务院决定将中国保监会由国务院直属副部级事业单位改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并相应增加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人员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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