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工程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因果关系的学说

院校:河南工程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26 08:31:14

    英美法系国家刑法理论上因果关系的学说

    美国刑法因果关系理论就总体而言,其主要特点是注重实用的双层次原因学说,即把原因分为两层:第一层是“事实原因";第二层是“法律原因”。事实原因建立在直观的基础上。事实原因由*but-for” 公式来表达,即“如果没有A (B、C.-), 就没有Z,则A (B、C就是Z发生的原因”。这公式足以解决许多案情比较简单的因果关系问题,而且也是因果关系理论的客观基础,但这个公式还不能解决全部因果关系的问题,特别是“原因覆盖面”过大.

    因此,事实国果关系只是因果关系理论的基础层次。第二层次“法律原因”是从事实原因中筛选部分(即法律所关注的那部分)作为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但筛选的标准是什么?美国刑法学界有不同的主张,形成了近固说。预见说和刑罚功能说三种观点。近因说为传统观点,所谓近因,就是没有被介人园素打破因果链的,当然地或者羞然地引起危害结果的事实原因,近因说因果关系的范围小于条件说,大于必然说,认为客观现象之间的联系不仅存在着必然联系,也存在盖然关系,预见说是以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为标准来筛选事实原因作为法定的原因。即个人的行为必须是结果发生的实际条件,并且这个结果必须是被告人可以预见的,以致个人对实际结果的承担责任被认为是公正合理的。刑罚功能说认为,刑法因果关系的意义在于从许许多多的因果关系中确定何种因果关系同责任有联系,所以考虑问题的总出发点应当是体现刑罚目的的刑罚功能。南报应和威慑是刑罚的两大功能,罪刑相报是确定具体案件因果关系的本源标准,同时,从威慑功能出发,犯罪越严重,则法定原因的范围越宽。在英国,因果关系固然是“结果犯”中的问题,但法院*般认为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借助于常识来回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