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师范学院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当前我国政策与法律的层次关系

院校:玉溪师范学院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6-04 09:13:02

    当前我国政策与法律的层次关系

    在现实生活中,我国政策和法律的关系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层次:

    第一个层次:党的纲领性文件中规定的党的总政策是一个时 期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也是宪法和法律的灵魂和实质。我国社会各阶层的地位及关系、国家的宏观政治和经济活动主要是依靠党的纲领和总政策指导和调整的。

    第二个层次:主要是一种横向的关系,形式分别为:(1)中央的基本政策一部分经过实践检验,根据实际需要和可能定型化为各种法律规范,形成正式的法律文件,成为法律体系中的一部分。(2) 部分基本政策采取党中央和国务院(或中央办公厅与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发布的形式,使党的政策与国家政策在形式和属性上得到统一,并具有一定法律效力。(3) 部分政策文件在贯彻执行中被各地的权力机关援引为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威性依据,直接制定为地方法现或其他法律文件。这既是一种从政策到法规的形式上的转变,又是一种从原则到具体规则的进化。(4) 相当一部分政策文件虽然并未定型化为法律规范,却直接作为一种特殊的法律渊源,同法律机制一起调整各种社会关系。这是我国社会调整系统的重要特点,也是政策与法律关系中最重要的部分。

    第三个层次:地方各级党委发布的政策文件与同级地方国家机美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关系。一般说来,二者的效力范围是相同的,它们的作用和地位往往取决于当地党政关系的状况。

    在后两个层次上,公共政策主要是作为一种微观社会调整手段而发生作用。在调整过程中,政策与法律的调整对象和范围有一定的区 别和联系,二者互相作用,互为补充:(1)凡经过实践检验,已经确立的法律文件应具有高于一般政策的效力,它们主要调整些基本稳定的社会关系, 如婚姻法、刑法 、经齐合同法等法律的制定,使其涉及的社会关系的调整得以法制化和规范化。(2)在尚未制定法律的相当广泛的社会领域内,尤其是在经济生活中,我国有许多社会关系过去是现在依然是以政策调整为主。(3) 对于改革中出现的一些新问题,既无成文的法律,又无形成文件的政策加以调整处于”无法无天"的自然状态,往往最易为违法分子所利用。这就需要在立法之前,先制定出比较具体的政策,对失控的社会关系迅速加以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