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农业大学函授《经济学》学习课程-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院校:陕西学前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20-05-27 19:41:22

    我国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

    在经过十几年改革之后及基于1992年实施分税制试点的基础之上,我国于1994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其目的在于理顺中央与地方政府间的财政关系,以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分税制改革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四个方面;

    1.按照中央和地方政府的事权,划分各级财政的支出范围

    中央财政主要负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史级行政管理费、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负担本地区政府机关运转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的支出,包括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和行政经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根据财权与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

    按照税制改革后的税种设置,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将适宜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人;将与经济发展直接相联系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具体划分如下:

    中央固定收入包括:关税,海关代征消费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收入(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利润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上缴利润等。外贸企业出口退税除1993年地方已经负担的20%部分列人地方上交中央基数外,以后发生的出口退税全部由中央财政负担。

    地方固定收人包括:营业税(不包括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不含上述地方银行和外资银行及非银行金融企业所得税),地方企业上缴利润,城镇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等集中缴纳的部分),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屠宰税农牧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遗产和赠与税,土地增值税,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等。

    中央与地方共享税包括: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增值税中央分享75%地方分享25%;资源税按不同的资源品种划分,大部分资源税作为地方收人,海洋石油资源税作为中央收人;证券交易税中央与地方各分享50%。

    在划分税种的同时,分设中央税务机构和地方税务机构,实行分别征税。中央税种和共享税种由国税局负责征收,其中共享收入按比例分给地方:地方税种由地税局征收。

    3.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的确定

    为了保护地方既得利益,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以1993 年为基准年核定。1993 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和75%增值税之和减去中央下划地方收人),全额返还地方,保证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中央财政对地方的税收返还基数。1994 年以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 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增加0.3%。如若1994年以后中央净上划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 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

    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以后,原体制的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之后逐步规范化。原体制中央对地方的补助继续按规定补助。原体制地方上解按不同体制类型执行:对实行递增上解的地区,按原规定继续递增上解;对实行定额上解的地区,按规定的上解额继续定额上解:实行总额分成和原分税制试点地区,暂按递增上解办法,即按1993年实际上解数并核定一个递增率,每年递增上解。

    原来中央拨给地方的各项专款,该下拨的继续下拨。地方1993年承担的20%部分出口退税额以及其他年度结算的上解和补助项目相抵后,确定一个数额,作为一般上解或一般补助处理,以后年度按此定额结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