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城师范学院函授《行政管理》学习课程-加强对公共经济活动的民主监督

院校:白城师范学院 发布时间:2020-08-28 11:39:14

    加强对公共经济活动的民主监督

    为了维护公共经济活动的公共性价值,加强对公共经济主体的民主监督势在必行。我们不仅要重塑民主监督的理念,关键要诉诸一系列体现民主监督精神的制度安排。具体来说,除了加强公共经济主体内部的民主监督机制外,我们更要通过强化一些制度安排来加强社会对公共经济主体的外部监督和制约,并通过社会的参与和表达,形成关于政府公共经济活动的公共选择机制,从而使公共经济活动成为真正的民主过程。我们可尝试进行下述制度安排的创新。

    首先,加强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我们知道,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社会公众参与和监督政府治理的代议机关,是形成关于社会治理问题的公共选择的场所。但是,长期以来,人民代表大会对政府治理的参与、表达和监督制约作用并没有完全发挥出来,这与建设社会主义民主的政治目标是不相符合的。很多情况下,政府决策的制定过程缺少社会公众的广泛参与,表现为人民代表大会在政府决策过程中只起到了形式上的作用。举例来说,针对我国目前的预算制度,有学者陈列了几大弊病。具体表现为,缺:预算只包括预算内资金的使用计划,预算外和制度外资金在预算中全然得不到反映;慢:预算编制太迟,到向人大报告预算时,新的财政年度早已开始,有先斩后奏之嫌;散:各级政府的预算往往并不包括其所属各部门各单位的预算:粗:报送人大审议的预算草案往往只列举几大类的开支,没有详尽的分类分项计划:软:预算对政府的行为没有有效的约束力,挤占挪用预算资金的现象十分普遍:黑:预算内容和预算过程缺乏透明性,致使政府财政行为非常不规范,尤其是那些掌管资金分配的部门往往利用职权随意调剂财政资金.中因此,加强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和制约作用,是规范公共经济活动包括公共收入、公共支出、公共分配等活动在内的关键所在。

    其次,建立关于重大公共经济活动的听证制度,确保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吸纳社会公众对公共经济活动广泛的参与和监督。具体来说,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合理、有效地制定和实施行政决定,公开举行由利害关系人参加的听证,以广泛听取各方意见,保证行政机关的行政决定合法、适当,具体而言,建立关于重大公共经济活动的听证制度,主要分三个阶段,即事前听证、事中听证和事后听证。事前听证是指,公共经济主体在对一项重大公共经济活动进行决策之前,应举行听证会,就某项公共经济活动的情况对公众详细说明,并广泛征求社会各界尤其是目标群体的建议,从而最大限度地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在此基础上确保社会公众对政府行为进行充分的事前监督。事中听证是指,在一项公共经济活动的执行过程中,公共经济主体举行听证会,就该项公共经济活动的执行情况对社会公众作出详细说明,以使社会公众进行充分的事中监督,从而有利于防止政府公共部门的行为偏差。事后听证是指,在一项公共经济活动的政策执行完结之后,有关公共经济主体举行听证会,就该项公共经济活动的整体执行情况向公众作以说明,以利于社会公众进行该项公共经济活动的成本一效益和执行主体本身的效率进行综合性的评价,指出经验和教训,以利于今后的改进,总之,建立关于重大公共经济活动的听证制度,其本质意义在于通过灵活的方式来保障公民知情权和保障公民参与公共治理过程的权利,实现对公共经济主体的监督和制约,从而最大限度地实现公共经济的公共性价值。

    再次,加强对公共经济活动主体自身的制约和监督,提高其责任意识和法律素质:由于公共经济活动会在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要保证其主体不背离公共经济活动公共性的要求,就必须对其活动主体运用公共权力的过程、方式、结果进行制约监督。不仅对公共经济活动主体的产生、更换有严格的制约,更要通过制度化的机制保证公共经济活动主体的行为公开化、程序化,以防止公共权力被其行使者用以谋私而产生腐败。而比较有效的方法有:一方面加强公民监督权的制度。公民行使批评、建议、申诉、控告和取得赔偿权的目的本身主要不在于监督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主要在于维护自身权益,既起到监督的作用,又符合公民实现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使得该监督权的行使无需动员,这种监督便可保持长久的活力。另一方面,对公共经济活动权力行使主体实行严格的责任制,尽管我国宪法对此作了相应的原则性规定,但在实践中贯彻得还不够,表现为对经济活动主体在行使权力之后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追究措施不足。力度不够,一项好的制度若不能有效实行便成一纸空文。当前,应加强人大对公共经济活动主体的监督,特别是从责任制方面着力追究活动主体违法失职所应承担的相应后果,改变目前责任制仅限于权力主体自我制约、内部制约的单一制约方式,建立开放式的制约体制,引进引咎辞职等强有力的制约模式。

    最后,发展与重视第三部门对公共经济活动的制约与监督。第三部门也称为非政府组织,主要指在政府部门和以营利为目的的市场部门之外的“非营利部门",它与政府部门、市场部门共同构成现代社会的三大支柱,非政府组织的主要特点就是他们是群众性或大众化的。非政府组织是人民与政府进行沟通的一个重要环节,将人民的需求和期待传达给政府,然后又帮助政府完成部分直接与人民生活休威相关的事务。非政府组织正是利用不属于政府的特权,代表广大公民个体监督公共经济部门及其负责人的活动,这种监督通常比公民个体的监督更有主动性和组织性,从而能够对公共经济部门的活动施以更强的约束力和影响力。当然,尽管非政府组织本意是为人民服务,同样也尽力为人民办好事,但仍有各种不良因素威胁着非政府组织,政府力量经常影响着它,资本力量也经常侵袭着它。非政府组织中有时发生经济腐败问题,有时也会做一些违背 自身原则的事。

    总之,加强对公共经济活动的民主监督,其形式是灵活多样,不断变化发展的,这还有待于我们在实践中进一步探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