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教育学院函授《保险学》学习课程-准备金的种类

院校:长春教育学院 发布时间:2021-04-10 09:45:46

    准备金的种类

    为了保证对被保险人及时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确保公司的赔偿能力,保险人在每年年终决算时,应从保费收入中提存准备金。这样才能保证保险人赔偿时有足够的资金来源。

    因补偿内容的不同,准备金可以分为赔款准备金、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和总准备金三种。

    (一)赔款准备金

    赔款准备金是财产保险人的一种法定准备金,它是衡量保险人某一时期赔偿责任及理赂费用的估计金额。它又包括未决赔款准备金、已决未付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告赔款准备金。

    在每个会计年度内发生的赔案中,总有一部分未能在当年结案。这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被保险人已经提出索赔,但被保险人与保险人之间尚未对这些案件是否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以内、保险赔付额应当为多少等事项达成协议。这类赔案称为未决赔案。

    (2)保险人对索赔案件已经理算完毕,应赔付金额也已经确定,但尚未赔付,或尚未支付全部款项。这类赔案称为已决来付赔案。

    (3)保险事故是在年内发生的,但索赔要到下一年才可能提出。这类赔案称为已发生未报告赔案。

    保险人需对第一种赔案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对第二种脑案提取已决来付赔款准备金,对第三种情况提取赔款准备金。

    (二)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也是财产保险法定准备金的一种,它是保险人为未到期的保险责任所提留的准备金。

    由于财产保险合同大多为一年期限的保险,当年签发的保单不可能全部从1月1日起生效,12月31日期满。换句话说,除当年第一天签发的保单外,其余保单均不能在当年内到期,而要转人第二年。因此,有一部分保单的生效期必然横跨两个年度。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人需要从当年所征收的承保保费中留出一部分来,用于下一个会计年度保险责任的支付。

    也就是说,保险人当年的承保保费需要依据保险期限在两个会计年度中所占的比例进行分配。留在当年的部分属于当年的收人,称之为已赚保费;跨入第二年度的部分属于下一年度的收人,称之为未赚保费。与未赚保费相对应的即保险人在下一个会计年度内需要继续承担的保险责任。针对这部分保险责任,保险人需建立起相应的责任准备金,即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三)总准备金

    总准备金是为了应付发生巨额赔款而提留的一种法定财产准备金,它主要用于巨灾风险的赔付,因而又被称为巨灾风险准备金或特别风险准备金。它是指保险企业从每一会计年度决算后的利润中按照一定比例提取并逐年累积,用以应付巨额赔款的资金,它是保险企业的自有资金。由于总准备金不用于平时的小额赔付,而是只在发生巨灾时动用,因此,在正常情况下,总准备金是不断积累的,其数量相当可观,是适合保险公司进行投资的一项重要资金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