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专业)第三章第五节学习课程-民事责任与请求权的关系

院校:河北科技大学继续教育 发布时间:2020-02-27 11:23:49

    三、民事责任与请求权的关系
   《物权法》和《侵权责任法》都使用了“请求”一词,这个词早已成为民法上的术语,它的原意是指当事人一方请求他方做某事(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这种请求是“有权请求”,是一种权利,即“请求权”。民法上的“请求”一词含有客气的意思,是民事主体地位平等的体现。由于我国民法上责任与债分离,建立了民事责任体系,与之相应的是对德国民法请求权体系的借鉴与变革。
   《德国民法典》的请求权体系是根据德国学者温德沙伊德的请求权理论意立的。《德国民法典》总则编第194条第1款规定,向他人请求作为或者不作身的权利(请求权),受消灭时效的限制。请求权贯穿在民法典各部分,从而建立了请求权体系温德沙伊德认为物权请求权有两种含义。首先,他认为对物权是由无黑多的请求权构成的,对物权人有针对一切人的请求权,物权请求权针对的是某种善极的东西,是一项不作为。其次,他认为物权请求权也可以要求他人进行作为。
    这主要是对物权受到侵害的情形;由于这种侵害,其就转换成了要求消除侵者的请求权。《德国民法典》的立法者接受了温德沙伊德提出的物权请求权理定《德国民法典》颁布以后,”支配权”这一术语作为一种独立的权利类型才逐款福学者普遍接受。①在通常情况下,物权表现为支配权,当物权受到侵害时才产生请求权。随着民法理论的发展特别是支配权概念的确立,温德沙伊德的物权请求权的第一种含义已被否定,剩下的仅是第二种含义,即物权受到侵害时发生请求权。
    温德沙伊德提出了纯榨实体法上的请求权概念,但是请求权理论对德国司法实务也有重大影响。温德沙伊德认为权利的概念并不包括法律的强制在内,具有强制因素的是请求权。随着请求权理论的发展,德国学者认为请求权不仅是实体权利,而且在程序法上也有重要意义。有学者认为请求权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权利。②这种观点源于德国的请求权理论。由于在德国民法中责任是债的组成部分,责任不具有独立地位,反映在民事权利的保护方面,突出的也是请求权,而不是责任。
    根据我国民法规定,保护民事权利的基本方法是责任,责任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桥梁。请求权是权利派生的,请求权乃权利的表现,而非与权利同属一物。9从请求权与权利、义务、责任的关系看,基本权利是产生请求权的基础,义务或者责任是产生请求权的前提,没有义务或者责任,或者义务人已经履行了义务,责任人自动承担了责任,请求权就没有适用的余地。从法律关系整体上看,权利、义务、责任属于高层次的概念,请求权属于低层次的概念。反映在民法体系上,低层次的概念应当服从高层次的概念。德国民法上的请求权体系从属于基础权利体系,我国民法上的请求权体系应当从属于权利——义务——责任体系。
    根据区分原权与救济权的原理,请求权可分为原权请求权与救济权请求权。基于原权发生的请求权是原权请求权,例如,履行合同请求权、子女的抚养请求权等。基于救济权发生的请求权是救济权请求权,例如,基于侵害人格权、物权、知识产权等发生的请求权,基于不履行债务发生的请求权等。从区分不同的责任角度看,有什么责任方式,就有什么请求权,例如停止侵害请求权、排除妨碍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等。在将责任限于债的范畴的情况下,认为请求权具有强制性,请求权是连接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基本权利,合乎逻辑。但是,在严格区分债务与责任的情况下,责任具有强制性,请求权本身没有强制性。
    我国民法将责任与债分离,将绝对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具有以下优越性:
   (1)通俗清晰,具有亲民性,有利于发挥我国民法既是行为规范了裁判规范的功能。
   (2)责任与债分离,可以醇化债的财产内涵,使债法更问量学。
   (3)在责任与债分离的情况下,将物权请求权变革为侵权责任请求权,使单权法与债法的界限更加清晰。
   (4)责任与债分离,既能体现关于绝对权请求息的立法精练,又有利于充分保护各种民事权益。由于学者对民事责任与债、物权、请求权的关系有不同的观点,本书第l山童第3节
   (二)“物上请求权”、第6节“物权的保护”和第17章第2节“做的发生重因”,都是参考德国民法理论写的,对此读者可以和我国民法的有关规定及有关理论比较分析。
                                                                                         (本文原创:转载未经许可将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