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职业学院函授《法学》学习课程-犯罪过失的概念

院校:肇庆医学高等专科学校 发布时间:2020-06-25 10:08:18

    犯罪过失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15条规定:“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硫忽大意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根据这规定,所谓犯罪过失,是指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因为硫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数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作为一种心理状态,犯罪过失同样包括了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但在配罪过失中。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与意志因素的联系有待殊性。这种特殊性表现在认识因索与意志因索的联系往往处于不协调的状态中。从认识因素看,行为人要么没有能反映出行为发生结果的可能性、要么对这种可能性有所认识,但对可能性变为现实性的概率估计不足,一句话,主体没有对客观现实作出正确而真实的反映,从意志因素看,行为人不仅不希望危害结果的发生,而且对危害结果的发生完全持否定的态度,换句话说,危害结果的发生并不是行为人希望和放任的反映,而是事与愿违。因此,犯罪过失是主客观认识不一致,主观愿望与客观实际相脱离的表现。

    从主观方面的特征可以看出,犯罪故意的主观恶性要大于犯罪过失,正因为这样,在刑事责任的承担上,故意犯罪要比过失犯罪重,在造成同样结果的情况下,故意犯罪的处刑要比过失犯罪重得多。但这井不是说刑法可以放松对过失犯罪的惩治。随着社会的发展,人的生活方式日益复杂化及致险源的增加,人们造成这样那样错误的机会越来越多,过失犯罪的发案率在当今社会有上升的趋势:其客观危害并不比故意犯罪轻,因此,规制过失犯罪,也是刑法的重要任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