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企业的解散、清算
1.合伙企业的解散
合伙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
(1) 合伙期限届满,合伙人决定不再经营:
(2)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3)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4) 合伙人已不具备陆定人数满30天:
(5)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6)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7)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因。
合伙企业解散时,由清算人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合伙企业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
2.合伙企业破产
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清算申请,也可以要求普通合伙人清偿。合伙企业依法被宣告破产的,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仍应承担无限连带责任。